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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發(fā)案409
隨著我國保險體系的成熟,越來越多的企業(yè)選擇與專業(yè)人力資源公司合作,通過簽約《勞動事務代理合同》《保險代理合同》和其他合同。委托人力資源公司代繳基本社會保險費。那么,代繳社會保險合法有效嗎?近日,青島中院披露了一起類似案件。
案件簡介
青島某金屬制品廠與青島某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勞動事務代理合同》《社會保險代理合同》等文件,同意人力資源公司按照《勞動事務代理合同》規(guī)定的繳費標準為該金屬制品廠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工傷保險繳納地的有關政策。金屬制品廠同意按照繳費地最低繳費基數(shù)代為繳納工傷保險,人力資源公司進行工傷申報和認定、工傷保險報銷工傷發(fā)生后的收集。雙方合同還約定了合作內容、期限、違約責任等權利義務。但此后,人力資源公司轉而向江西某人力資源公司為涉案金屬制品廠員工繳納江西省工傷保險。事后,涉案金屬制品廠一名員工遭遇工傷,雙方就工傷保險理賠相關事宜發(fā)生糾紛。隨后,金屬制品廠向法院提起訴訟,稱與青島某人力資源公司簽訂的《社會保險代理合同》《勞動事務代理合同》無效,并要求退還向青島某人力資源公司繳納的全部保險費。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雙方簽訂了書面委托合同,但青島某人力資源公司在接受委托后,有時會委托他人代繳外省工傷保險,肢解了政府對用工的管理。破壞政府對就業(yè)制度的管理。它改變了社會保險的秩序,改變了基本社會保險的初衷。因此,雙方簽訂的合同應視為無效。經審查,確定金屬制品廠向青島市某人力資源公司繳納工傷保險費24萬余元。其中,青島某人力資源公司為某金屬制品廠繳納工傷保險3萬余元。由于費用已實際繳納給社保經辦機構,因此這部分費用無需退還;對于剩下的20萬元,根據(jù)雙方的過錯程度,責令青島某人力資源公司酌情向金屬制品廠返還10萬元。
法官陳述
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法定責任自行申報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即使委托人力資源公司代為處理保險事宜,也應該以雇主的名義辦理。本案中,雇主青島某金屬制品廠是人員密集型企業(yè),也是工傷事故多發(fā)企業(yè)。其委托青島某人力資源公司以第三方名義、使用第三方社保賬戶繳納工傷保險,隱瞞真實勞動關系,清空了我國勞動登記制度,這并不是有利于保障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益。其簽訂的《社會保險代理合同》010-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