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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離婚時除了分割共同財產外,一方還可以根據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一些事實向另一方索要一筆錢。這筆錢通常是指離婚賠償金或離婚補償金。兩者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鑒于這位離婚律師發現婚姻案件中很多當事人都混淆了它們的使用,因此,這位律師打算重點關注兩者之間最重要的區別。——離婚賠償的理由并非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有過錯,但離婚賠償的理由相反,支付賠償的一方必定有過錯。
1、從法律角度看,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公平原則。我們以離婚時的家務補償制度為例。立法者認為,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總會投入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在家務上。有時,夫妻之間的這種奉獻精神會出現明顯的差距,甚至出現類似“全職主婦”的情況。這種差距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它是合法的,不是一方的過錯造成的,是夫妻雙方為了更好地經營婚姻和家庭而做出的最優選擇。
然而,上述情況在婚姻結束時會造成嚴重的問題。——平時做過多家務的配偶,由于長期的事業犧牲,必然會損害個人的事業發展或獲得經濟利益的能力。明顯落后于對方。結果在婚姻存續期間不是問題,因為對方因少做家務而取得的事業進步,以及由此帶來的經濟利益都是夫妻雙方共同分享的。當雙方面臨離婚時,這種分擔就會結束,離婚后負責家務的一方的生活水平就會降低。如果你想恢復或者補充自己的經濟能力,就必須把重心轉移到事業上,這需要時間和精力。因此,立法者認為,雖然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多支付家務勞動不存在過錯問題,但離婚時另一方向其支付離婚賠償金也是合理的,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民法的合理化。公平原則。
2.離婚賠償以婚姻存續期間一方過錯為依據。雖然民法上的賠償制度也可以包括無過錯賠償,但這位婚姻律師認為,婚姻法上的離婚賠償只適用于一方有過錯的情況。
導致離婚賠償的最常見的過錯情況是一方對婚姻不忠,違反忠實義務。例如,重婚;另一個例子是婚外與異性同居。這些行為無疑是婚姻關系中的嚴重缺陷。此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強調的一點是,在離婚賠償方面,過錯程度不同。只有過錯達到嚴重程度才符合離婚賠償的條件。
從民法典及相關婚姻法的規定來看,涉及的賠償制度包括: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以及一方擅自處分房產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情況。雖然這些由于一方過錯造成的后果無一例外都是嚴重的,但是其所造成的賠償并不屬于我們律師今天所講的離婚賠償的范疇,所以下次再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