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離婚冷靜期制度作為一種新制度,其初衷是為了遏制草率、沖動離婚,從而降低逐年上升的離婚率。這一點在我國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版中得到了明確的肯定。
我國離婚冷靜期主要針對的是協議離婚的案件,而不是訴訟離婚的案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核發離婚證。如果不申請,離婚登記申請將被視為撤回。”也就是說,如果是協議離婚,必須冷靜地等待前三十天期滿,然后去離婚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第二個三十天內民政局再發一次,就是短則三十一天,長則六十天就可以離婚。
我國設立“離婚冷靜期”主要是因為我國現行的離婚程序過于簡單。現實中,草率離婚、沖動離婚的情況很多。因此,設立“離婚冷靜期”,無異于給離婚加了一個“門檻”。現行的三十天“離婚冷靜期”規定是一項原則性規定。雙方發生嚴重矛盾、家庭暴力或虐待等情況的,不受冷靜期限制。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徹底離婚。解除婚姻關系,根據《婚姻家庭法》第《民法典》條第1079條,家庭暴力是直接離婚的合法理由。
但離婚冷靜期制度也存在一些問題。
1.離婚登記與婚姻登記制度不對稱,內部邏輯不一致。很多人認為:如果離婚有冷靜期,那么結婚是否也應該有30天的“婚姻冷靜期”呢?因為現在很多人都是沖動結婚,這樣就避免了沖動結婚,也從根本上解決了以后沖動離婚的問題。婚姻應該被視為一個長期的整體事件,不應該單獨分析。結婚的門檻比較簡單,但離婚的門檻卻比較復雜,不符合法律邏輯。
2、離婚冷靜期適用范圍過寬。制定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初衷是為了挽救可挽救的婚姻,有效降低離婚率。但現實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可以挽救的。離婚冷靜期的適用應當根據當事人婚姻的實際情況而定。對于關系嚴重破裂且無法修復或存在不可調和矛盾的“死亡婚姻”,應允許當事人直接離婚,從而避免適用離婚冷靜期。在已經“死亡”的婚姻關系中給雙方帶來不必要的痛苦延長。冷靜期內防止出現家庭暴力、財產轉移等危及配偶一方人身、財產權利的情況。
3、冷靜期缺乏靈活性。關于離婚冷靜期的期限,《民法典》,嚴格表述為三十天。現實生活中,不存在兩種完全相同的婚姻形式。婚姻的長短、有沒有孩子、婆媳關系的質量等一系列因素都會影響婚姻的質量,進而影響婚姻的質量。婚姻的可挽救性。性行為以及恢復所需的時間。因此,根據婚姻雙方的實際情況,設置靈活、梯度的離婚冷靜期更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