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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自然災害時有發生,車輛因大雨而受損的情況屢見不鮮。北京遭遇強暴雨,居民車輛被淹、毀壞。車主此時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嗎?如果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我們該如何追回自己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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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6日晚,北京普降大暴雨。原告王某的車輛在北京市順義區因發動機進水無法行駛。王某與被告保險公司有車輛保險合同關系,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王某向被告保險公司主張賠償。但被告保險公司出具《理賠告知函》,并表示發動機進水造成的損壞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拒絕理賠。王某認為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理由站不住腳,遂將案件告上法庭。
經法院審查,首先,王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于2020年6月18日簽訂,本案適用的商業保險條款應以保險合同簽訂時的內容為準。雙方均適用,即適用2014年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其次,原、被告雙方還申請對發動機維修項目及價格的合理性進行鑒定。鑒定意見認為,發動機損壞與大雨存在因果關系,修理價格元在合理范圍內。因此,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不能援引免責條款免除其保險賠償責任,故應賠償原告王某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
最終,法院作出如下判決:被告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賠償車輛維修損失人民幣118,799元。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七條對于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應當在訂立合同時在投保書、保險單或者其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保險憑證上作出提示;該條款的內容應當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如果沒有提醒或明確解釋,該條款將無效。
第五十五條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注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投保人和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沒有約定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補償計算標準。
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為查明、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律師聲明
本案中,涉事車輛在大雨條件下行駛,導致發動機故障。根據鑒定意見,大雨與發動機損壞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中,保險公司未及時告知王某免責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尤其是未明確說明被保險機動車因發動機進水造成的損壞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因此,保險公司不能援引免責條款免除其保險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王某因事故造成的損失。
律師建議
當當事人因自然災害造成機動車損壞時,如果機動車已投保且符合理賠條件,可以先自行修理機動車,并保留相關賠付憑證。然后向保險公司索賠。如果保險公司拒絕,您可以咨詢專業律師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