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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開始后、訴訟開始前,對爭議財產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依法采取的各種強制保護措施的總稱。以保證今后判決的順利執行。
簡單來說,財產保全就是在案件開庭前或者經法院審查后在審理過程中將財產凍結并記入被告名下,使被告在訴訟過程中無法轉移財產。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訴前保全難度較大,訴訟保全難度相對較小。
一、訴前財產保全簡介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程序開始前、在緊急情況下,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并提供必要的擔保,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這是對原告最有利的保護之一。
訴前財產保全有特殊要求:1、案件緊急,一般需要與法院法官進行詳細溝通,也是訴前財產保全最關鍵的一點;2、提供保函和保證金,一般依賴第三方機構出具保函,費用根據需要保留的金額而不同元財產為1000元)。押金的數額由法官自行決定,不能統一確定;3、有比較清晰的財產信息,要求申請人有被告的財產信息,如銀行賬戶、房產信息等,或者被告配偶名下的財產。
2.訴訟財產保全簡介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未來判決可能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對涉案財產進行保全。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扣押等保護措施的總稱。
相對而言,訴訟過程中財產保全沒有特別嚴格的要求。核心是讓法官相信保全是必要的。特別是對于被告為公司的保全,為了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和資金流通,法院對公司采取的財產保全十分謹慎。
3、財產保全的作用是什么?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保全通過后,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告名下的財產,最大程度保證原告勝訴后得到清償并阻止被告轉移財產。
4、他人申請保存怎么辦?
實踐中,并不是所有人都有逃避債務的主觀意愿,有些主體被保全后確實無法生存。根據《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被保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解除擔保:
1.被保全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予。被保全人請求解除對爭議財產的保全的,必須征得申請保全人的同意。
2、未及時提起訴訟:原告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3、不予受理: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申請、允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將仲裁申請視為撤回;
4、原告撤訴:仲裁申請或請求被仲裁裁決駁回;
5、其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允許撤訴或者按撤回處理的;
6.其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駁回起訴或者訴訟請求的;
七、申請保全人應當申請終止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