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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時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賠償?
1、重婚罪。重婚是指有配偶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它不僅包括合法婚姻,還包括事實婚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共同居住。同居是指沒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兩個異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配偶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別在于是否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3.實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內部發生的暴力和傷害,包括砸毀財物的財產暴力、針對身體的身體暴力、性暴力、針對心靈的精神暴力等。這些暴力可以是單獨的,也可以是混合的,大多數是表現為混合暴力。
4、虐待、遺棄家人。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是指對家庭成員進行身體或精神上的惡意和暴力對待。遺棄是指拒絕贍養和贍養有贍養義務的家庭成員的行為。
2、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夫妻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婦女利益的原則。這里的“照顧”不僅可以給予女方適當的財產份額,還可以將某些生活中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房子,從財產類型上分配給女方。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當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納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惠及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則。離婚時分割共同財產時,財產的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不應受到損害。在劃分公有制生產資料時,應盡可能分配給需要生產資料并能更好地利用生產資料的一方;分割共有財產的生活資料時,應當盡可能滿足個人的需要。專業或職業的需要才能發揮出事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割財產根據實際需要和受益效果歸一方所有。接受份額的一方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按照離婚時的實際價值向對方給予相應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的原則。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以分割名義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