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上海靜安職務侵占罪的認定中,要求律師向股東咨詢,那么職務侵占罪對股東的要求是什么?
上海靜安區職務侵占罪律師解釋: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特定人群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中具有公司管理權限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以及其他具有特定權限或因一定工作而具有職務或工作便利的負責人、一般工作人員和工人;另一類人是指公司以外的企業和其他單位的員工。
因此,股東作為公司的投資者,不一定在公司中擁有職位,也不一定屬于公司的員工。如果股東同時是公司職員,則屬于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占用資金構成職務侵占罪。此外,如果股東不是公司的員工,
但是,如果您為公司員工提供幫助,則可能成為職務侵權犯罪的從犯。
在現實中,許多小規模企業家股東將企業視為自己財產的一部分,而不顧公私利益。同時,由于其規模較小,股東和高管的身份混淆,公司的錢與股東和高管的錢混在一起用于公共和私人目的,例如隨意將公司的錢借給私人使用。
股東用自己的錢填補公司的運營費用,這很容易犯職務侵占罪。
最后,上海市靜安區職務侵占罪律師提醒,股東之間的問題大多是經濟糾紛,經偵機關對股東涉嫌職務侵占罪的案件非常謹慎,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避免刑罰權不當滲透到經濟糾紛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