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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張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張某的父母和現任妻子徐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在與當事人的溝通中,法官查明死者張某與原告徐某已再婚,且死者與前妻趙某育有一子小華,一直與趙某同居,且未成年。徐某稱,小花已經和母親住在一起,小花的贍養費在張某和趙某離婚時就已經付清了。目前沒有小華的聯系方式,本案與小華無關。法官告知原告,小華作為死者張某的合法繼承人,有權依法獲得賠償,故應通知其出庭參加訴訟。經過多方聯系,黃驊市人民法院終于聯系上了小華和她的母親。因小花未成年,其母親趙某作為法定代表人參加了訴訟。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張某父母、現任妻子徐某、小花70萬余元。
法官陳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民法第一千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為近親屬。死亡賠償金是行為人向死者的近親屬支付的一種補償。雖然本質上不屬于繼承,但在實踐中卻參照繼承來對待。作為死者的婚生女兒、死者的近親屬之一,小花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并參加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繼承順序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一級繼承人繼承,二級繼承人不繼承;如果沒有一級繼承人,則由二級繼承人繼承。雙方離婚后,無論孩子和誰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孩子。子女的繼承權源自其與親生父母的血緣關系。父母離婚,不影響子女對親生父母的合法繼承權。因此,小華有權繼承死者張某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