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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從行政拘留過渡到刑事拘留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而且,我之前住的地方應該是看守所,后來轉到的地方也應該是看守所。
我從事法律工作10多年了,我就來說說這個問題。并提出一些切實可行的建議。
1.拘留半個月是行政拘留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罰款:
群體毆打、傷害他人,多次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十四周歲以下的人、六十歲以上的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當然,如果只是普通傷害的話而其他人,如果傷害不構成輕傷,只要雙方達成和解、諒解,可以免予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當事人經公安機關調解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如果雙方未能就賠償達成一致,或者傷害可能構成輕傷,而受害人要求進行傷情鑒定,受害人很可能會先被行政拘留。
2.又被帶走后,應該是轉為刑事拘留了
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者管制。如果造成嚴重傷害,則需要被判處3至10年有期徒刑。
根據工傷鑒定相關標準,工傷由輕到重的順序為:輕傷、輕傷二級、輕傷一級、重傷二級、重傷一級。
如果確定為輕傷,只會受到治安處罰,不構成犯罪。對于你提到的這種情況,被拘留的人應該在15天后釋放回家。
但如果他被帶走轉移到看守所,那就意味著他至少受了輕傷,而且雙方還沒有達成和解。
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關于取保候審的規定,并結合司法實踐,一般的故意傷害案件只要達成和解,基本上都會取保候審。
3.重要的建議
要抓住刑事拘留的黃金期,盡快與受害方協商,賠償損失,尋求理解。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公安機關首次實施刑事拘留,認為需要逮捕的,一般應當在三日內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特殊情況,最多可延長4至7天。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延長至30天。
檢察機關審查批準的時間為七日。
也就是說,從你丈夫被刑事拘留之日起10天內,最多14天內,是你和對方達成諒解的黃金時間。
一旦達成諒解,迅速向公安、檢察院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辦案單位基本上也會允許該人取保候審。
當然,在協商諒解的時候,也要注意對方要求的金額以及你的補償能力。根據法律規定,造成他人傷害的,需要賠償對方醫療費、住院伙食補貼、護理費、誤工費等。
如果對方要求的金額不是特別高,那么借的錢一定要還,因為否則你就要承擔刑事責任,而這個民事責任是逃不掉的。對方當事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