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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刑案件有起訴期限嗎?死刑案件有起訴期限,但沒有訴訟期限。訴訟期限適用于民事糾紛案件。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刑事案件,追訴期限為20年。二十年后認為仍需追究刑事責任的,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過了下列期限,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已經過了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法定最高刑罰是十年監禁,則十年已過;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已過十五年的;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已過二十年。二十年后認為需要起訴的,必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偵查、審判的,不予追究。起訴時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的,起訴期限不受限制。2、死刑復核有哪些方式?死刑復核權恢復后,應根據訴訟規則設計和完善死刑復核程序。雖然與一審、二審程序不同,但可以轉化為訴訟。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一是對于一審判處死刑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即使提出上訴或抗訴,也不是反對事實認定,而是違反法律。對于涉及申請或者程序問題的案件,法院可以采取不開庭審理的方式,但即使不開庭審理,也必須包括審查書面材料、訊問被告人、聽取公訴機關和辯護人的意見;二、一審判處死刑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院提出抗訴,案件有事實認定后,法院應當采取公開開庭審理的方式,即在確定的情況下,屆時,檢察院、被告人、辯護人以及其他必須參加的訴訟參與人將被邀請參加案件。參與審核過程。操作方式可采用面對面直接聽證和通過互聯網遠程聽證兩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