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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根據《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本省行政管轄范圍內的森林資源保護,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采伐、利用,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樹木、林地以及依賴森林、樹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微生物等。
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國家一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地、火燒地、未造林地、苗圃地和適宜林地??h級。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林業工作。市、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鄉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林業工作站或者專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省級國有重點森林資源管理機構和大興安嶺國有重點森林資源管理機構分別負責本轄區的林業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發展林業經濟的領導目標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從地方財政中適當安排資金支持林業發展。
第五條林業建設以造林為主,全民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可持續利用,逐步建立林業生態系統和林業產業體系。
林區要加快速生豐產林基地建設,大力發展木材綜合利用,實現林業產業化,調整產業結構,實施多元化經營。
平原地區要加快防護林、統一規劃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建設,逐步提高覆蓋率。
第六條在保護、培育、合理利用、科學管理森林資源,發展林業生產,開展林業教育和科學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部門。
第二章森林、樹木和林地的所有權
第七條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經營的森林、林木、林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其土地上栽植的林木,屬于集體所有。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單位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土地使用范圍內營造的森林,屬于造林單位所有。
第八條農村居民在自己的房前屋后、自有土地上、自留山上栽種的樹木,屬于建設者所有。承包荒山荒地造林的,按照承包合同確定林木權屬。
個人所有的森林允許繼承、轉讓和出售。
第九條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國有企事業單位與鄉、村或者其他單位共同經營的森林,林地仍屬于國家所有,林業收入實行共同支配。單位、單位與個人、個人與個人共同建設的森林,由共同建設者共有。
第十條強制植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確定林木權屬。
第十一條國有、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和個體所有的森林、使用的林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二條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糾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森林所有權、林地使用權糾紛,由當地縣級、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林木、林地權屬糾紛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侵占有爭議的林地。
第三章森林保護
第十三條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各類建設項目,不得占用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征收林地的,應當按照有關土地管理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造林,恢復森林植被。造林面積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h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的監督。
森林經營單位在其經營的林地范圍內建設直接服務林業生產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其他工程設施時,需要將林地轉為非林建設用地。建設用地必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國有重點林區資源管理機構負責國有重點林區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的審批,以及林業經營單位建設直接服務林業生產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的審批范圍。他們管理的林地。
第十四條禁止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等毀林活動。森林經營范圍內擅自開墾的林地,由森林經營單位限期收回。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殊用途林內砍柴、放牧。
進入森林和林緣地區的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損毀林業服務標志。
第十五條嚴禁非法采伐、亂砍濫伐森林、樹木。
禁止采種采伐和違反作業技術規定、挖根、剝皮、過度修剪等毀林行為。
第十六條非采集期間禁止采用砍枝或者其他方法采集野生興安杜鵑。
第十七條菌類培育應當采用新技術,充分利用采伐剩余物。不應砍伐橡樹林,應使用成熟的橡木來制作真菌切片。
第十八條嚴禁木材經營者、加工廠收購非法采伐木材。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森林管理、公安、森林保護隊伍建設。
第二十條森林防火、森林植物檢疫、森林病蟲害防治、林木種子管理、野生動物保護、森林與野生動物型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城市綠化管理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森林經營
第二十一條森林分為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材林、特種用途林。根據森林經營者調查,可分為生態保護、速生豐產、常規經營三類經營區,實行科學管理。
第二十二條森林資源實行資產管理,有償使用。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應結合森林管理者審查定期進行評估。
第二十三條各級林業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調查,建立森林資源檔案,制定森林經營計劃,了解森林資源變化情況。
第二十四條各森林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合理經營、可持續利用用材林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實行森林資源消耗定額管理。
第二十五條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森林資源審計制度,對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屆滿、采伐限額執行期限、森林經營情況等進行審計。時期。
第五章植樹造林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森林覆蓋率總體目標,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森林覆蓋率目標,制定并公布實施方案。
第二十七條城市、村莊應當按照造林規劃,因地制宜建設用材林、防護林、經濟林、薪炭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有義務的各系統、單位和公民完成法定植樹任務。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因險設防的原則,積極建設防護林。有關單位應當建設用材林和木材、造紙原料林。
第二十九條造林應當遵守造林技術規定,實行科學造林??h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國有重點森林資源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造林組織進行檢查驗收,核實造林面積和成活保存率。
第三十條建立林業基金制度。林業資金按照規定權限分級管理,專款專用。林業資金的提取標準、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森林采伐和木材運輸
第三十一條森林、樹木實行采伐限額。國有重點林區的森林采伐限額,應當同時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各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部門應當全面整合本系統的森林采伐指標,并逐級報告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全省森林采伐指標,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超過國家批準的森林采伐限額。
第三十二條采伐樹木必須領取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砍伐自家門前屋后個人自有的自留地和散落樹木的除外。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申請采伐許可證時,應當提交采伐區勘察、設計文件。其他單位申請采伐許可證時,應當提交采伐目的、地點、林種、森林條件、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資料。
對不符合規定在采伐區作業的單位,頒發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沒收采伐許可證,暫停采伐直至改正。
第三十三條森林采伐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黑龍江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規定,嚴格控制砍伐面積比例。收獲后的更新必須不遲于第二年完成。
第三十四條運輸木材必須持有木材運輸單證。木材運輸單證辦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鐵路、公路、航運部門應當憑木材運輸單證運輸木材。
第三十五條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林區設立或者變更木材檢驗站。檢驗人員執行木材檢驗任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林業執法人員可以進入車站、碼頭、貨場和木材市場進行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子、采樹脂、挖根、剝皮、過度修剪等活動,造成森林破壞的以及樹木等,依法予以處罰。賠償損失;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植被毀壞樹木數量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并處被毀壞樹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墾林地,未造成森林、樹木損害的,或者開墾后的林地無森林、樹木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限期恢復原狀。非法開墾林地可以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幼林地、專用林內砍柴、放牧,造成森林、林木損害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補植1倍以上至3倍以上的樹木。
拒絕補植或者補植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部門代為補植,所需費用由違法者繳納。
森林經營單位逾期未收回本森林經營區域內擅自開墾的林地的,由上級機關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在非采集期間以砍枝或者其他方法采集野生杜鵑花的,沒收,并處市場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非法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蓄積量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20株的,責令補植違法采伐樹木數10倍的,并處砍伐林木的,沒收或者沒收變賣所得,并處以非法采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非法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蓄積量超過0.5立方米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責令非法采伐樹木補植非法采伐樹木數10倍的,沒收砍伐的樹木或者沒收變賣所得,并處違法砍伐樹木貨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拒絕補植或者補植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部門代為補植,所需費用由違法者繳納。
非法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亂砍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蓄積量不足二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五十株的,責令補植樹木數量五倍以上的。亂砍亂伐的,并處被亂砍亂伐樹木價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美好的。
亂砍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蓄積量超過二立方米或者幼樹超過五十株的,責令補植五倍的樹木;并處被砍伐樹木價值三倍至五倍的罰款。
超過砍伐限額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拒絕補植或者補植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部門代為補植,所需費用由違法者繳納。
亂砍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樹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采伐森林未按照規定完成造林任務的,頒發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不再頒發采伐許可證,直至完成造林任務為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非法收購林區盜伐、亂砍濫伐林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沒收非法收購的盜伐、亂砍濫伐林木,可以沒收變賣所得,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非法收購林木價格三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沒有木材運輸證明運輸木材的,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并可以對貨主處非法運輸木材貨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運輸木材數量超過木材運輸證允許數量的,多余的木材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正當理由運輸的木材品種、品種、規格與木材運輸證明規定不符的,沒收不符合規定的木材。
使用偽造、變造的木材運輸證明運輸木材的,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并處沒收木材價款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沒有木材運輸證明運輸木材的,沒收運費,并處運費1至3倍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國有重點森林資源管理機構決定。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罰款、沒收,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罰款、沒收全部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回收的非法采伐木材、變賣所得和收取的損失補償費、補植費等將退還原森林經營單位,用于恢復森林資源。
第四十六條拒絕、阻礙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護林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010—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林業管理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和林業從業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賄、收受賄賂、包庇、縱容違法行為,參與、支持違法行為的亂砍亂伐,造成森林資源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