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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算是贈與還是借款?閔行區房產糾紛律師明確回答:父母未明確表示贈與,應認定為臨時資金出借。
近日,人民法院對一起母親起訴兒子兒媳退還購房款的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父母婚后為子女購買房屋應視為貸款,子女應償還,但書面明確表示是給子女的禮物的除外。
案情摘要:洪女士的丈夫林先生兩年前因病突然去世。在去世前,因為兒子兒媳想在村里買自建房,林先生通過銀行轉賬為兒子兒媳支付了20多萬元,登記在兒子名下。現在快三年過去了,錢一直沒談妥。洪女士認為這筆錢屬于兒子兒媳的貸款,應該償還。然而,她的兒子和兒媳認為這筆錢是她的父母捐贈的,不應該償還。洪女士別無選擇,只能將兒子和兒媳告上法庭。
房產糾紛上海律師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購買價格是貸款還是禮物。庭審中,原告洪女士沒有提供雙方同意借款的證據,兩被告的兒子兒媳也沒有提供主張捐贈的相應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的事實進行證明,并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的事實進行證明,人民法院確信待證明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消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為該事實存在”,表明對贈與事實的認定高于一般事實。
本案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該筆款項的真實存在,這也是兩被告所認可的。原告未明確贈與意向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兩被告應當承擔證明給付是贈與的舉證責任。
另外,上海房產律師法律咨詢從公序良俗的角度來看,孩子成年后應該獨立生活,父母應該感謝他們的關心和幫助,但這種關心和幫助不是父母應該承擔的法律義務。
所以父母在沒有明確投資是禮物的情況下,應該考慮到買房的投資是給孩子的臨時貸款,目的是幫助孩子度過經濟難關,孩子應該有償還的義務。所以本案的購買價款應視為貸款,兩被告有償還義務。被告的兒子和兒媳拒絕接受上訴。
經過審理,二審法院認為,雙方都沒有任何書面證據直接證明這筆錢的性質。法律意義上,既然父母沒有義務為子女支付購房款,那就不再是父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的階段。
父母提供購房款的行為更多的是一種暫時的補貼。未指定還款時間,不代表是免費贈送。
上海房產律師解答綜合分析付款背景,家庭經濟情況,以及之前的家庭財產分割情況,在沒有證據證明購房款為贈與的情況下,所涉及的購房款應視為貸款而非贈與,從而做出維持原判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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