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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我們的工作和生活密切相關。我們可能認為我們平時足夠謹慎,不會受到訴訟的困擾。然而,在當前的環境下,災難很可能從天而降,比如我們遇到的刑事證據問題。那么我們應該如何面對這些棘手的問題呢?
接下來,上海專業刑事律師將為您解答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是否具有合法資質;
(二)鑒定人是否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
(三)材料的來源、獲取、保存和檢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與相關提取記錄、扣押物品清單記載的內容是否一致,材料是否充分可靠;
(四)鑒定意見的方式和要件是否齊全,是否說明了提起鑒定的事由、鑒定委托人、鑒定機構、鑒定請求、鑒定過程、鑒定方法、鑒定日期等相關內容,鑒定機構是否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并由鑒定人簽字蓋章;
(五)評估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
(6)評估過程和要點是否符合相關專業規范的要求;
(7)鑒定意見是否明確;
(八)鑒定意見是否與待證案件相關;
(九)鑒定意見是否與勘驗筆錄、相關照片等其他證據相矛盾;
(10)鑒定意見是否依法實時告知相關人員,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是否有異議。
第五十五條所有案件的量刑,都應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重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認罪,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并處罰;如果被告人沒有供述,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并予以處罰。
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定罪量刑的事實有證據證明。
(二)定案證據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第五十六條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物證、書證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
應當予以糾正或者給予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的,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發現應當排除的證據,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根據。
第五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接到舉報、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調查核實。對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屬實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予以排除。申請排除非法收集的證據,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綜上所述,上海專業刑事律師講解的內容比較詳細,相信你也有一定的了解。刑法是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您有其他問題,請前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將以高水平的服務保障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