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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張叔叔去世,小兒子張毅立下遺囑。遺囑規定:財產和積蓄屬于小兒子。立遺囑的人是朱某,見證人是韓某。張大爺的大兒子張佳和女兒張冰發現,朱某是鄰居家一名未滿18歲的高中生,韓某是張B公司的員工。那么,韓某是否是合格的遺囑見證人呢?根據法律規定,朱某和韓某均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這直接導致書面遺囑不符合法律要求而無效。相關法律法規第《民法典》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書面遺囑必須有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并由其中一名見證人代為書寫。由遺囑人、書記員和其他見證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睹穹ǖ洹返谝磺б话偎氖畻l下列人員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無見證能力的人;(2)繼承人和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律師分析遺囑見證人提供的證據是否真實,將直接影響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對遺囑見證人應該有一定的要求。《民法典》證書沒有規定遺囑見證人的條件,但明確遺囑見證人不能是下列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遺囑見證人應當對事物有足夠的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遺囑見證人的資格,應當根據見證遺囑時的情況而定。如果見證人在見證遺囑時神志清醒,后來喪失行為能力,則該見證人有效;反之,如果見證人在遺囑見證時無行為能力,繼而喪失行為能力,而具有行為能力的,其所作的遺囑證言仍無效。2.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直接參與繼承,并在繼承本身中擁有重大且直接的利害關系。如果他們代為書寫遺囑,則存在歪曲遺囑原意、篡改遺囑、改變遺囑內容等行為,損害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利益的風險。很難避免。即使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完全忠實于遺囑人的遺囑,但其身份的敏感性也很容易引起其他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懷疑,從而挑戰遺囑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引發相關法律糾紛。因此,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三、對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主要指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租父母、合伙合伙人、債權人、債務人等。此類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存在利害關系,存在利益關系。損害其他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繼承利益的風險。也容易引發質疑遺囑真實性、有效性的法律糾紛。因此,法律規定此類人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律師提醒您,依法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的人,不能擔任遺囑受托人。因為,根據《民法典》第1135條關于遺囑書寫的要求,代書人是見證人之一。主編:東方律師事務所宣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