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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負債已經成為我們日常生活中的一種常見行為。其中,隨著婚姻狀況的變化,夫妻共同債務尤其受到大家的關注。《民法典》在婚姻家庭部分對夫妻連帶債務有詳細規定,但這并不意味著夫妻連帶債務只會出現在離婚糾紛中。相反,私人貸款、買賣合同等案件可能會涉及更多夫妻間的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不僅關系到夫妻內部的責任,而且影響債權人的權利主張。那么,你的配偶借的錢需要償還嗎?
律師觀點:如果滿足以下三個條件,配偶借的錢就會被視為共同債務。
1.表達共同意思。實踐中,協議通常表現為共同參與、共同簽署,或者一方參與另一方追認等形式。例如,雙方確認購買銀行貸款房屋,或者共同簽署借錢經營生意,即使債務不是日常生活必需的,只要雙方簽字,雙方都需要償還。
2.家庭日常需要。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日常所需”一般包括支付子女教育培訓費、家人生病住院時向親友借錢、向銀行申請貸款購買家庭住房等。在社會生活中很多家庭中都常見。債務行為,默認為夫妻共同債務。
3、共同的生活或生產需要。例如,如果配偶一方因生意或其他商業經營而負債累累,所借債務數額往往很大,顯然超出了家庭的日常需要。如果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債務是因共同生活、經營而產生的,即使夫妻離婚,債權人也可以要求雙方共同承擔債務。
律師提醒:如果配偶一方簽字的貸款金額明顯超出日常需要,可以要求夫妻雙方簽字,以方便后期追償。特別提醒貸款人,超過5萬元的貸款,最好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否則,在主張權利時,你需要證明對方借錢是為了共同生活或生產需要,這就增加了你的舉證責任。尤其要防止對方借錢用于賭博等非法債務,多關注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和還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