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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公司是以開發、建造和銷售房屋為主的公司。它們的存在保證了我們公民的住房需求。甚至在國家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那么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注冊條件有哪些呢?
網友咨詢: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律師答復: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
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并發給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必須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辦理登記。
律師補充道: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和建設開發期限進行土地開發。超過出讓合同約定日期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兩年內未動工開發的,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政府或相關政府部門的行為或開工所需的前期工作等原因導致開工延遲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
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并發給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必須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