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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六章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三十八條受害人因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權或者毀壞財產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刑事違法行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條被告人非法占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追回或者責令賠償。受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償、賠償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
第一百四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第一百四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通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
第一百四十二條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單位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將其列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
被告非法占有、處分國家財產、集體財產的,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人包括:
尚未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被告人和其他共同侵權人;
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
(3)死刑犯的遺產繼承人;
依法應當對受害人物質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親屬、朋友自愿代為賠償的,應當準許。
第一百四十四條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僅對部分共同侵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可以起訴其他共同侵權人,包括尚未起訴的共同侵權人。追究刑事責任。共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共同被告人在逃的案件除外。
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放棄對其他共同侵權人提起訴訟的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相應的法律后果,并在判決書中說明其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
第一百四十五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是:
原告符合法定條件;
有明確的被告人;
請求賠償有具體要求、事實和理由;
附帶民事訴訟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
第一百四十六條共同犯罪案件,同案被告人在逃的,不得列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在逃的同案犯到達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除非他已從其他同案犯處獲得全額賠償。
第一百四十七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時提起。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提交附帶民事起訴狀。
第一百四十八條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權利人提出賠償請求,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并充分賠償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就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
第一百四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和本解釋有關規定的,予以采納;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條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后,應當在五日內將附帶民事訴訟副本送達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及時將附帶民事訴訟副本的內容告知附帶民事被告。口頭投訴。及其法定代表人,并準備筆錄。
人民法院送達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時,應當根據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確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附帶民事答辯狀的時間。
第一百五十一條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責任就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第一百五十二條因被告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導致附帶民事判決難以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申請,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未提出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其合法權益將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附帶民事訴訟前,應當在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居住地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向被告提起訴訟。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內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的有關規定,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經調解達成協議并立即執行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但必須制作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員、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后發生法律效力。職員。
第一百五十四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在調解書簽訂前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與刑事訴訟一并審理。
第一百五十五條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時,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被告應當支付的賠償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受害人治療康復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造成的收入損失。被害人有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被害人的殘疾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如果被害人死亡,還應當賠償被害人的喪葬費和其他費用。
駕駛機動車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產嚴重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和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六條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責令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提起訴訟,直接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付賠償金;遭受損失的單位已經終止,有權利義務繼任者的,責令向繼任者支付賠償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沒有權利義務繼承人的,責令向人民檢察院支付賠償金,并上繳國庫。
第一百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當根據被告人對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賠償情況來判斷被告人是否有悔罪表現,并在量刑時綜合考慮。
第一百五十八條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被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被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附帶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審判。
第一百五十九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與刑事案件一并審理。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理過分拖延,同一審判機關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理結束后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會員確實無法繼續參加試用,可能會被替換。
第一百六十條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也應當依法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斷。
人民法院允許人民檢察院撤回公訴案件,可以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進行調解;不宜調解或者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一百六十一條附帶民事訴訟第一審未提起而二審提起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未提起民事訴訟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在刑事判決、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訴訟。提起民事訴訟。
第一百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收取訴訟費用。
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適用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但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司法解釋已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四條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不附帶民事訴訟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物質損失進行調解或者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