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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民間借貸。特殊之處在于,高利貸的利率高于普通民間借貸。但多少利率才算是高利貸呢?
2015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無效。
因此,很多人甚至很多律師都認為利息超過年利率36%才是高利貸。
這種觀點顯然是錯誤的。
如果利息超過年利率24%,就被視為高利貸。
2002年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號文件明確,“民間個人貸款利率由借款人與借款人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確定的利率不得超過個人貸款利率的4倍”。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級金融機構(不含浮動)。超過上述標準的,應認定為高利貸行為。
因此,如果利息超過年利率4倍,就被視為高利貸。但為什么作者直接將4倍年利率量化為年利率24%而不是36%呢?
“四倍年利率”的規定最早出現在1991年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號中。《意見》號明確民間貸款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作出具體判決。控制,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本金利率)。如果超過此限額,超額利息將不受保護。
由于銀行貸款利率每年都會有一定的同期波動,根據歷年貸款利率調查發現,銀行貸款利率基本上在5%-7%左右波動。為了提高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穩定性,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號,直接明確“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不超過年利率的”貸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超額利息協議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可見,高利貸是指利息超過年利率24%的私人貸款。
發放高利貸有何法律后果?
單純利用自有資金發放高利貸的行為受到民法的限制。
根據前述規定,并非所有高利貸利息協議均無效。也就是說,超過24%的民間借貸利息將不受保障,只有36%以上的利息才無效。如果利息超過24%且低于36%,雖然沒有提供保障,但借款人的付款將被視為贈與,不能被要求返還;如果借款人利息超過36%,借款人可以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貸款人返還。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高息民間貸款都應該受到控制。只有超過合理限額(同期貸款利率四倍以上,即24%)的帶息貸款才可能造成金融混亂等社會危害,才應予以監管。約束。
職業放債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所謂職業放債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高利貸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放出資金,以獲取高額非法收入的單位或者個人。
許多人還認為,職業放債人構成非法商業犯罪。
這是一個誤解:高利率放貸的行為本身就是一種“非法”行為(對),你用它來牟利。這種類似經營的行為不被認可,因而構成非法經營罪。
可以說,上述想法是很多人甚至部分律師的認知。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以高利貸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出借資金行為法律性質問題的批復》(銀辦函[2001]283號)規定,專業貸款人以高利貸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放貸資金的行為,視為非法放貸。
非法借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在于,民間個人借貸應該是個人之間為生產、生活需要而進行的一種資金轉移行為,即一個人將自己合法收入中的資金借給另一個特定個人用于特定目的。有利于解決借款人的臨時生產生活需要,貸款人為此獲得一定的利息回報,但貸款人一般不將此作為常規的盈利手段。如果利率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將不受保護,但該行為的性質仍然是民間個人借貸,而不是非法發放貸款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所述。
非法發放貸款是指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對象放貸資金,以獲取高額非法收入的行為。非法發放貸款的主體可以是組織,也可以是個人。其行為特點是,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也沒有合法經營金融業務的資格,定期向不特定單位或個人發放資金。貸款項目一般金額較小。數量多、累計金額大、多次借貸行為累計持續時間長。客觀上形成了非法金融經營活動。
當然,很多人之所以認為專業貸款機構非法發放貸款構成非法經營罪,可能是因為刑事案件很少。
經查案發現,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常行終字第13號裁定上訴人褚某未經許可經營貸款業務,向社會公眾高利放貸。率,且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不過,這在2012年之前就有過先例。
2012年,廣東省高院就被告人何偉光、張永泉等人非法經營案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明確,發放高利貸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該行為是否屬于刑法第225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目前尚不清楚。相關立法和司法解釋。因此,以非法經營罪對何衛光、張永泉等人定罪不宜。懲罰。
由于何衛光、張永泉等人以發放高利貸為業,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的批復意味著,對非法經營犯罪的處罰不包括以發放高利貸為業的行為。
同年,廣東省高院下發《全省法院經濟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號,明確規定“任何高利放貸行為,不以非法經營罪處罰”。
無獨有偶,在“湖北聯誼、武漢學正非法經營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回應稱“放高利貸不構成犯罪”,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也回應稱“高利貸不構成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
這就是為什么從2012年至今,沒有相應的判例法將職業高利貸定為犯罪。甚至很少有案件被提交法庭。
唯一能查到移送法院的案件也是無罪釋放案件。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榮行終字第741號,一審認定其2013年犯有非法經營罪,二審直接改判無罪。法院認為,唐某作為個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合法借款關系屬于民間借貸,應按民事法律關系予以調整。
因此,無論從現行判例還是法律規定來看,專業貸款人都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中國人民銀行禁止專業貸款人非法發放貸款
非法發放貸款是一種非法金融經營活動。
按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2011修訂)》的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經營活動。非法金融機構設立地或者非法金融經營活動發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取締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