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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讀者孟孟丹咨詢稱,她于2021年8月5日加入一家網絡科技公司,月底薪4000元,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920元。由于她入職后一直沒有拿到工資,她于2022年1月4日辭職。隨后,她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她拖欠五個月的工資共計2萬元。元。同時要求公司支付她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2000元。近日,仲裁庭做出了支持她主張的裁決,但沒有明確表示該裁決是最終裁決。
她想知道:如果公司不主動履行裁決書中確定的付款義務,是否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
沉夢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原因如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對部分勞動爭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明確了最終裁決的范圍,即仲裁裁決涉及以下事項。單次裁決金額未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當適用最終裁決:(一)勞動者依法在標準工作時間內支付的正常工作工資;(二)停職期間工資或者病假工資;(三)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四)工傷醫療費用;(五)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六)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七)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第二次工資《勞動合同法》;(八)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補償;(9))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十)其他勞動報酬、經濟補償或者補償。
本案中,公司拖欠工資2萬元及應付經濟補償金2000元,在十二個月內均未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本案的裁決應為最終裁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仲裁裁決未注明終局或者非終局裁決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償勞動報酬和工傷醫療費。《調解仲裁法》、經濟補償或者補償,仲裁裁決涉及多項,且每項確定的金額不超過當地十二個月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終裁決辦理?!?/p>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受理申請的,應當依法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雖未注明為終局裁決,但本案裁決也已發生效力。如果公司逾期未履行義務,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