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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認定黑惡勢力犯罪中重復使用財物《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應當包括至少一名犯罪分子。對于重復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單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單一情節或者數額尚不構成犯罪的,但依照刑法或者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累計的違法行為可以算作一次犯罪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分別計入違法行為數量,已作為民事糾紛處理或調解,后續處理。經核實,違法犯罪活動確實屬于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可以作為認定黑惡勢力的事實依據。但不符合法定情節的,不再追究法律責任。”通過該規定,我們可以明確以下幾點:一是認定為“黑惡勢力”團伙必須有一項以上的犯罪活動。其余違法犯罪活動均可屬于違法行為。二是單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累計為犯罪的,僅算作一項犯罪行為,以體現對犯罪的不重復評價;其他未累計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可以單獨計算為違法行為。頻率。筆者認為,對本文的理解應該建立在“對犯罪活動進行全面評價”的前提下,即如果能夠將單一違法行為納入犯罪評價,就應該全面進行綜合性的犯罪評價,不得人為分割對違法行為進行單獨評價。三是已查處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作為評價“黑惡勢力”的依據,作為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依據。但事實本身不會再次追究法律責任。基于一致表現對“人身危險”的考慮并不構成對同一行為的重復評價。《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九、辦理涉惡刑事案件時,“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應當至少包括一項犯罪活動。對于多次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單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其單一情節和數額不構成犯罪,但是可以依照刑法或者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規范性文件規定,累加即按犯罪處理,在判定是否“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時,累計的違法行為可以算作一項犯罪行為,其他違法行為單獨計入一次犯罪行為。非法活動的數量。已按民事糾紛處理、和解,后經查實屬黑惡勢力違法犯罪行為的,可以作為認定黑惡勢力的事實依據。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再次追究法律責任。二、違法與犯罪的區別違法與犯罪的區別比較明顯,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一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一般違法行為雖然也有社會危害性,但其社會危害性遠不如犯罪嚴重。因為社會危害性很大的犯罪行為必須受到刑法的調整和懲罰。其次,刑事違法性不同。一般違法行為雖然也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未達到刑法規定的犯罪程度,因此不以犯罪論處。一切犯罪行為均觸犯了刑法有關規定。根據不同的犯罪構成,違反相應刑法規定,構成不同的犯罪。三是刑法處罰種類不同。一切犯罪行為都應當受到刑法的制裁。雖然有些犯罪行為由于其自身原因和刑法的特別規定,不予刑法處罰,但其受刑法處罰的性質沒有改變。
由于一般違法行為不違反刑法規范,不作為犯罪受刑法處罰,因而不具備受刑法處罰的性質。其實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法律對于涉黑涉惡的打擊力度還是非常強的。幾乎可以說,只要他們多次參與過敲詐勒索、掠奪財物的非法行為,就會被視為犯罪分子。犯罪幾乎是不可避免的。建議涉及此類行為的當事人聯系律師。還為律師提供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尋求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