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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內容需要根據協議的內容來確定,因為我國并不提倡也不承認“假離婚”的事實,所以如果補充協議的內容是關于雙方婚姻狀況的,那就是雖然雙方都已經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會收到離婚證,但雙方隨后簽署了一份離婚協議的補充協議,其內容是雙方仍處于“夫妻”關系,即所謂“假離婚”,則補充協議無效。
如果補充協議的內容涉及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子女撫養權、贍養費、財產分割等問題,雙方都有權行使各自的民事權利。離婚后,雙方就財產、子女達成的協議,是民事主體之間的一般協議。只要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人的利益,且不具備其他生效條件,則本協議一經雙方簽字,本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并且有效。合法有效的協議,雙方享有相應的權利,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拒絕履行的,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經登記的離婚協議并不比后來形成的補充協議更有效。離婚協議實行備案登記的主要原因是離婚時身份關系的解除需要向行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離婚協議登記后,關于財產的補充協議只需協議雙方簽字即可生效。無需備案。法律賦予離婚協議當事人離婚后對離婚協議財產內容作出補充協議的權利。當兩者發生沖突時,后來訂立的補充協議實際上改變了先前提出的離婚協議的內容。當然,以變更后雙方達成的補充協議內容為準。
因此,如果離婚后協商改變離婚協議的履行,可以以離婚協議補充協議的形式作出補充協議。為防止對方對協議的真實性、自愿性提出異議,建議對補充協議進行公證。如果對方拒絕履行合同,守約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繼續履行補充協議。
2、離婚后的補充協議還需要民政局蓋章嗎?
無需到民政局補辦離婚協議書。雙方需到民政局申請離婚。但離婚登記后,如果雙方簽署補充協議,則無需再去民政局。但補充協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雙方簽署補充協議時,應保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內容代表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與離婚協議不同,補充協議一經雙方簽字即生效,而離婚協議簽字后并不立即生效。其生效的前提是雙方均辦理離婚登記。
3、離婚后的補充協議需要公證嗎?
補充離婚協議一般不需要公證。只要后續協議中注明與之前協議有沖突的部分,均以最終協議為準。同時,只要補充協議反映了雙方的真實意思,不是在脅迫、欺騙的情況下簽署的,協議內容不違法,這樣簽署的協議就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
離婚后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有效嗎?不是這種情況。無論什么樣的協議,在判斷其是否有效時,不僅要看是否有當事人簽字,還要看協議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規定。如果不符合,即使有當事人簽字,也無效。如果您對這方面還不清楚,可以點擊頁面上的按鈕直接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