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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軍人結婚是否需要婚檢的問題,根據要求,現役軍人及其已婚配偶必須經過婚檢,方可申領婚姻登記證。
根據我國相關政策規定,婚檢不是強制性的,但鼓勵每個人在結婚前進行婚檢。
《民法典》第1049條
男女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婚姻,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書。完成婚姻登記后,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婚姻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2.需要親自去辦理新的結婚證嗎?
無需親自申請補領結婚證。當事人因故無法到婚姻登記機關補領婚姻登記證的,在有檔案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委托時,須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戶口簿、身份證和授權委托書。
委托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和機構、現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托人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身份證件。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64條
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
婚姻登記機關管轄;
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且仍保持該狀態的;
當事人持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當事人因故無法到婚姻登記機關補領婚姻登記證的,在有檔案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委托時,須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戶口簿、身份證和授權委托書。
委托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和機構、現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托人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身份證件。
找不到當事人婚姻登記檔案的,當事人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婚姻關系。婚姻登記機構經嚴格審查,確認雙方存在婚姻關系,可以為其補發結婚證。
3.強迫他人結婚是否應該坐牢?
強迫他人結婚不構成犯罪。如果使用暴力強迫他人結婚,就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民法典》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這種“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對方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愿結婚。
因受脅迫而要求解除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法解釋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號第十八條
行為人以給對方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強迫對方結婚的,可以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規定。民法典。第一條所稱“脅迫”。
因受脅迫而要求解除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
綜合以上文章的內容,我相信,與軍人結婚是否需要婚檢的問題已經得到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多學習法律知識,以便在遇到法律問題時能夠做出正確的判斷,更好地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