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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檢察院取保候審的條件包括可能被判處管制或者刑事拘留、取保候審且沒有造成社會危險、懷孕等。獲得保釋候審無需繳納押金。當事人可以提供保證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檢察院取保候審所需條件:
1.可能單獨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害的;
3.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不需要繳納保證金,因為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選擇提供保證人,也可以選擇繳納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
第七十二條規定,取保候審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障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和情節、取保候審的嚴重程度等。可能的處罰以及被保釋候審者的財務狀況。根據情況和其他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另外,保證金提供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用賬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我提醒大家,根據刑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條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取保候審十二個月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取保候審,不得監視居住。超過六個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終止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終止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及時通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及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