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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房地產合同糾紛管轄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外資在我國房地產市場的份額也逐年增加。因此,涉外房地產合同糾紛案件也逐漸增多。在涉外房地產合同糾紛中,管轄權和仲裁規范問題成為熱點問題。
在我國,涉外房地產合同糾紛的管轄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合同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二是根據合同約定選擇管轄法院。二是根據原則選擇管轄法院。
根據合同選擇管轄法院,意味著雙方在合同中就管轄權達成一致。如果合同中明確規定了管轄法院,雙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指定法院提起訴訟。一旦雙方約定了法院管轄權,只有在被告不履行約定或者約定違法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其他管轄規則提起訴訟。
另一種是基于原則選擇管轄法院,即涉外房地產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管轄法院時,可以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選擇管轄法院。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注明管轄法院的,可以向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簽訂地、合同糾紛發生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
此外,涉外房地產合同糾紛也可以通過仲裁解決。我國的仲裁制度是一個比較成熟的制度,主要以國際仲裁和國內仲裁兩種方式進行。選擇仲裁解決涉外房地產合同糾紛,可以避免一些正式、繁瑣的程序,而且仲裁裁決不可上訴,也可以減少不必要的訴訟時間和費用,提高訴訟效率。
總的來說,涉外房地產合同糾紛的管轄問題并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當涉外房地產合同糾紛面臨管轄問題時,當事人應謹慎選擇,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