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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步行的安全規則有哪些?步行外出時,一定要走人行道,沒有人行道的地方要走在路邊。過馬路時,必須走天橋或地下通道。在沒有立交橋或地下通道的地方,應使用人行通道。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馬路時,要注意過往車輛,不要橫穿、斜跑。通過路口時,服從交警指揮,遵守交通信號燈;不要在有護欄或隔離墩的道路上過馬路。2.交通事故鑒定的程序是什么?1、鑒定申請及鑒定決定。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向公安機關申請鑒定、重新鑒定。但前提條件是:一是申請評估的理由必須是公正的;二是鑒定項目有利于講清真相。三是評價項目可行、可實現。事故調查所需的身份證明,由公安機關決定;事故調解所需的身份證明,當事人可以選擇已在省級公安機關備案的身份證明部分。2、委托評估委托評估應根據評估對象的性質和難度選擇相應的評估機構;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一般委托或者委托公安機關鑒定人員和鑒定機構進行;公安機關無法完成的,也可以委托公安機關設立的具有社會資質的鑒定機構。這種評估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當事人的精神醫學鑒定、當事人的傷殘評估、糾紛財產損失的評估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該機構可以是公安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的鑒定機構。評估機構,但都必須有資質。三、鑒定時限《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鑒定之日起三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完成事故現場調查。應在死亡之日起三天內下令進行尸檢。對交通事故車輛的檢驗鑒定,應當自扣押涉嫌造成事故的車輛之日起三日內進行。現場調查結束三日后需要進行檢查或者鑒定的,必須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精神疾病鑒定應當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四、復驗、鑒定三、《道路交通法》第《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號有關規定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檢驗報告或者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復驗或者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付日期。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查鑒定。檢查報告或者鑒定意見不符合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作出不予復檢、鑒定的決定,并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對同一交通事故涉及的同一檢查、鑒定項目,重復檢查、鑒定的次數限于一次。第五十七條復驗、鑒定應當委托單獨的鑒定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