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近日,城固縣法院受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告因標的不成立,主動撤訴。法官解釋后。張某是一家彩鋼加工廠的經營者。他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被告人李某,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欠款。經法院初步審查,原告張某的陳述及提交的證據表明,該銷售合同是彩鋼加工廠與被告之間簽訂的。法官解釋,雖然張某是彩鋼加工廠的經營者,但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商號應注明當事人和經營者,而不是經營者直接成為訴訟主體。經過法官耐心詳細的解釋后,原告張某主動撤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四條規定:從事工商經營的自然人,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設置字體大小。連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應當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的當事人。有商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商號為當事人,但還應當注明該商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登記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作者:胡蘭、李輝編輯:王晨偉編輯:翟立強主編:姚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