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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構成組織賣淫罪的人必須是賣淫活動的組織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團伙。判斷其是否是賣淫活動的組織者,關鍵是看其在賣淫活動中是否扮演著組織者的角色。今天故事的主角違反了哪些法則,結局又如何呢?
一、案件審查
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施某招募丁某、李某等人在佛山市禪城區組織非法淫穢色情活動。史某安排任某、侯某等年輕男子在一款交友軟件上以談戀愛的名義結識陌生女子,與她們交談并取得她們的信任。在石某的安排下,丁某駕車將認識的陌生婦女帶到佛山市禪城區,石某、丁某勸說、誘導這些婦女從事非法色情活動。鄭負責管理這些婦女的食宿等日常費用。據鄭某短信通報,王某等人進行性交易,收取賣淫錢。交易完成后,收到的現金錢款交給鄭某或王某將現金匯至指定銀行賬戶,而網上收取的賣淫錢款則轉入施某的微信賬戶。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一年內,上述嫖娼微信賬號向石某微信賬號轉賬金額共計177,484.11元。
2017年11月27日,本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施某的妻子陳某的委托。認真了解案件情況后,辦案律師立即會見了委托人石某。為了順利、及時地達到委托人所期望的結果,我們的律師對陳某進行了詳細的訪談,了解案件的具體情況,并制作訪談筆錄,并向其通報案件情況。案情進展及情況。在此期間,我多次會見石某,及時反饋并向當事人通報案件目前的進展情況。同時,為了維護石某的利益,我們與公訴人和法律進行了多次溝通,并持續就證據問題進行深入討論。最終,一審認定石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當事人對判決結果表示滿意。
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史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2.爭議焦點
1、被告人是否有強迫賣淫等行為;
2、被告人的案件是否涉及未成年人賣淫;
3、被告人是否有減輕處罰情節等。
法定刑:《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處罰款或沒收財產。
三、律師意見
刑事案件講究時效性,要明白每個階段的補救措施都有法定時限。本案中,家屬委托律師理性、及時處理,處理團隊也從各方面努力,為當事人爭取最好的結果。因此,建議律師及時介入刑事案件是案件成敗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