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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黃某義2008年至2020年,黃某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劉某義、徐某義、云某義、上海市靜安區某富豐置業有限公司等個人和單位給予的財物。
共計2367萬元,其中收受扶風某房地產公司價值297萬元的別墅一套系犯罪未遂。2015年至2020年,黃某在擔任領導干部期間,經人介紹在靜安區某個體戶從事螃蟹等水產品生意。
并先后5次收受于某羥基所送現金共計78萬元。2016年,黃某利用職務便利,幫助某關聯方所屬的某富豐房地產公司解決繳納上市保證金和土地使用權出讓款的資金缺口問題。
就我個人而言,我決定將上海金金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4000萬元公款以支付富豐房地產公司工程承接保證金的名義給予富豐房地產公司,并謀取個人利益。
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為特定關聯方挪用公款4000萬元的典型案例。在這種情況下,
為個體經營者介紹螃蟹等水產品業務并收受錢財是違反廉潔紀律還是受賄罪?黃某指示行賄人為其特定關系人購買挖掘機并出租給行賄人。
收取的租金是否應計入受賄金額?黃個人決定以公司名義挪用公司公款4000萬元并收受行賄人贈送的別墅一套,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并罰?我們邀請了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來分析一下。
調查過程:
【立案調查】2019年12月25日,上海市紀委對黃某義涉嫌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2020年6月22日,上海市監察委員會對黃某義涉嫌職務犯罪立案調查,同年6月23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
【行政處分】2020年12月16日,經上海市委批準,上海市紀委給予黃某義開除黨籍處分,上海市監察委員會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移送起訴】2020年12月17日,上海市監察委員會將黃某義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移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黃某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5日,黃某被抓獲歸案。
【公訴】2021年2月3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張某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1年4月19日,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黃某義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1.如何定性黃某介紹螃蟹等水產品生意并收受李某錢款的行為?
靜安寺刑事律師指出,2015年至2020年期間,黃某義多次介紹李某輝從事螃蟹等水產品生意,收受李某輝現金共計78萬元。這種行為是否涉嫌受賄或違反廉潔紀律?在這方面,
關鍵是要明確界定國家工作人員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利用自己的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單純利用親戚朋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號判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僅包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掌管、負責和承辦公共事務,
還包括利用職務上有從屬、制約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權力;擔任單位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不分管的下屬部門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
“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是指行為人與其所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雖然不存在隸屬或者制約關系,但行為人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影響,具有一定的工作聯系。
例如,單位中不同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沒有工作隸屬關系或限制的上下級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以及有工作聯系的不同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根據刑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均構成受賄罪。
“單純利用親友關系”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單純利用自己與他人的關系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它不構成賄賂,因為它不具有權力和金錢的交易性質。“高亮”《關于執行〈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對于單純利用親友關系的,
為受托人工作并從中收受財物的人不應以受賄罪論處?!氨景钢?,黃某義介紹的客戶包括私營企業主、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以及親戚、朋友和熟人。他們不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李某義介紹客戶。
還有一些顧客是通過親戚、朋友和熟人的關系介紹給李的。幾種情況相互混合,無法區分具體金額。因此,將這一事實統一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更為合適。
2.黃某指示隼鳥為其特定關聯方購買挖掘機后,提出將挖掘機出租給隼鳥使用并收取租金。如何計算受賄金額?
靜安區靜安寺刑事律師認為,本案中,黃某利用職務便利為應某提供幫助,并指使應某出資30萬元為其特定關聯方高某某購買挖掘機一臺。經黃某提議,高某某與應某約定將挖掘機出租給應某進行施工。
隼向高某某支付租金。租賃期間,Hayabusa向Gao支付的租金總額為26萬元,與當地市場一致。對此,黃某對受賄罪沒有異議。
但是受賄數額確定為56萬元還是30萬元呢?26萬元的房租該怎么辦?根據法理,根據物的派生關系,物可分為原物和孳息。原物是指根據其自然屬性或基于法律規定可以產生收益的原物。
孳息是原物產生的利益,根據不同的原因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刑法中有“犯罪孳息”說,是指犯罪所得所產生的孳息,屬于犯罪所得。
本案中,黃某上述受賄行為的犯罪對象為挖掘機一臺,明顯屬于犯罪所得。這臺挖掘機的價值自然應該包括在受賄金額中,將挖掘機出租給行賄人以收取符合市場的租金是犯罪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不計入犯罪數額,但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屬于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這一點可以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應否計入貪污挪用公款犯罪數額問題的批復》號判決中得到證實,該判決規定:“侵占、挪用公款(包括銀行存款)后至案發前,
侵占、挪用公款所得利息是侵占、挪用公款給被害單位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的一部分,依法應作為被告人的違法所得與其侵占、挪用的公款一并追繳,但不計入侵占、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數額?!澳敲?,
在上述受賄事實中,對黃某義的受賄數額應認定為30萬元,并依法追繳其租金26萬元。
3.在挪用公款的事實中,黃某是如何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影響定罪嗎?
2014年,為合作開發溫泉酒店項目,黃某坤的某關系人與房地產開發商Xi某坤注冊成立了富豐房地產公司。2016年,溫泉酒店項目拍賣前,
因資金短缺,池某贊、席某贊無法足額支付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保證金,資金缺口4000萬元。為此,池某贊和Xi某贊向時任某委書記的黃某贊求助。根據黃的個人決定,
儒林鎮政府將4000萬元公款借給某富豐房地產用于支付土地使用權上市轉讓保證金。
但以某東建筑工程公司需繳納保證金4000萬元建設溫泉酒店項目的名義(當時某東建筑工程公司已被儒林鎮政府投融資平臺上海墨金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收購,且為國有獨資企業)。后來,在某個皇帝的命令下,
某東建筑公司與某富豐房地產公司簽訂《建筑工程施工框架合同》合同,約定某東建筑公司向某富豐房地產公司支付工程承接保證金4000萬元。2016年11月,
黃親自決定,投資公司將4000萬元借給東方建筑公司,東方建筑公司將4000萬元支付給扶風房地產公司。2017年4月,某東建筑工程公司中標溫泉酒店建設項目。
并與富豐某房地產公司正式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5月,某富豐房地產公司向某東建筑公司返還1000萬元;剩余的3000萬元,直到黃被立案審查的前一個月,
只是被某富豐房地產公司以固定價格補償了其開發建設的8棟別墅。
上述事實中,某東建設公司向某富豐房地產公司支付工程承接保證金是一個“幌子”,實際上并不存在。其真實目的是將公款借給某富豐房地產公司用于支付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保證金。
黃某以合法形式掩飾非法目的的行為實質上是挪用公款,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構成挪用公款罪。
4.辯護人提出,黃某收受扶風某房地產公司賄賂送別墅一套的行為應認定為犯罪中止。你覺得這個意見怎么樣?此次受賄與黃挪用公款罪的“謀取個人利益”要件是否存在重復評價?
本案中,皇某暝收受某敷峰置業公司所送別墅一套的行為,被認定構成受賄,但屬犯罪未遂。理由如下:
第一,某敷峰置業公司股東恙某甯、熙某箳明確承諾送給皇某暝一套別墅,皇某暝到施工工地現場選中特定別墅、默許施工方相關人員擴建該套別墅地下室;
第二,在皇某暝得知自己被查后,未與開發商某敷峰置業公司辦理取得該套別墅的所有相關手續,至案發該套別墅一直在某敷峰置業公司名下。因此,皇某暝是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其無法實際控制涉案別墅,屬于犯罪未遂。
根據在案證據,皇某暝并不是自動放棄犯罪,其從未主動提出不再收受涉案別墅,不屬于犯罪中止。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之規定,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需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一)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上述第三種情形下,挪用公款罪的構成須以行為人謀取個人利益為要件,此時謀取個人利益被合并評價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如果謀取個人利益是以收受賄賂形式來完成的,不再對受賄行為單獨處罰,否則有違刑法理論中的禁止重復評價原則。
本案中,皇某暝個人決定將公款4000萬元供某敷峰置業公司使用,同時又收受了某敷峰置業公司所送別墅一套,看似屬于上述第三種情形,為何皇某暝被同時認定構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因為,
皇某暝收受別墅的行為沒有被作為謀取個人利益要件進行認定。經查,某敷峰置業公司的股東恙某甯是皇某暝的特定關系人,“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規定,
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根據該規定,皇某暝與恙某甯在法律上本就視為具有共同利益關系,且調查中還發現皇某暝與恙某甯存在合伙開設農莊和飯店的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有關規定,挪用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中的謀取“個人利益”,既包括不正當利益,也包括正當利益;既包括財產性利益,也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因此,
皇某暝將公款供恙某甯擔任股東的某敷峰置業公司使用即屬謀取個人利益。而皇某暝收受一套別墅是某敷峰置業公司為感謝其在溫泉酒店項目承接、項目備案等方面提供的幫助所為,與挪用公款中的“謀取個人利益”要件無關。
此外,上述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前兩種情形并不以行為人謀取個人利益為要件,此時若行為人向他人索要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應對行為人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進行數罪并罰。
上海市靜安區刑事犯罪調查辯護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