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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訂立處分個人財產的遺囑,指定自己的個人財產由一名或者多名法定繼承人繼承,或者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以外的人。法定繼承人。
現行《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公證遺囑、親筆遺囑、書面遺囑、記錄遺囑、口頭遺囑。
遺囑要合法有效,必須同時滿足形式和實質要求。
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遺囑必須是遺囑人遺囑的真實表達;遺囑不得剝奪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中處置的財產必須是遺囑人的個人財產;意志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道德。
如果采用自寫遺囑,自寫遺囑必須由遺囑人完整書寫并簽名,并注明立遺囑的年、月、日。自己寫的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就具有法律約束力。
形式上有缺陷的遺囑是否有效?根據《繼承法》第《執行繼承法的意見》號的規定,繼承法施行前訂立的形式上有缺陷的遺囑,內容合法,且有充分證據證明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的,有效。遺囑被視為有效。
因此,只要立遺囑人寫好了遺囑,并且符合上述條件,就不需要進行公證。
但在這些遺囑形式中,公證遺囑因其辦理程序嚴格、撤銷方式繁瑣、文件要求規范、辦理機構專業,成為司法實踐中最受認可的遺囑形式。
遺囑人可以撤銷或更改他或她的遺囑。關于遺囑的效力,遺囑人立有多份不同形式、內容相互沖突的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一份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遺囑為準。
因此,如果沒有經過公證的遺囑,只要不存在無效或形式上的缺陷,最后所寫的遺囑就有效。如果有經過公證的遺囑,并且希望最后的書面遺囑有效,則需要撤銷原遺囑的公證,提交原遺囑公證,到原公證處辦理。如需辦理新遺囑公證的,可將最新書面遺囑再次進行公證。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建議遺囑進行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