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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我在工地摔傷至十級傷殘。為什么我要承擔一些責任?民法規定: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被侵權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工人段某在工地干活時摔倒受傷。他認為工頭應該承擔全部責任,于是將工頭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工頭應承擔60%的責任,段某本人也應承擔部分責任。為什么是這樣?
案例事實:高空作業意外墜落,傷者起訴工頭
2022年3月,段某經人介紹到李工長承接的項目工地從事暖通、水暖、電力安裝工作,但工作僅僅兩天就發生了事情。當阿段準備從腳手架上下來時,腳手架倒塌了。段某為十級傷殘,治療費13000元,由工頭李先墊付。
段某認為,他是在李工頭承接的一個項目工地上干活時摔倒受傷的。李某應賠償醫療費、后期治療費、傷殘費、誤工費等16.8萬余元。經雙方反復協商,段某將工頭李某訴至安寧市人民法院。
判決每個人都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某向法庭表達了自己的意見,認為自己不應成為本案的主體。李某表示,自己也是工地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段某應起訴上層分包公司。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李某的工程承包給了上級分包公司,但其與段某之間確實建立了臨時雇傭勞動關系。
法官指出,段某接受了李某在工地的工作安排,雙方的勞動報酬也是段某與李某協商確定的。事實上,建立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應該是段某和李某。
法院經審理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責任分工,作出一審判決。李某承擔60%的責任,并賠償段某醫療費和傷殘賠償金85000余元。段某承擔了40%的責任。
提醒工人注意注意事項,否則造成傷害需負部分責任。
段某在工作中摔倒受傷,為何要承擔部分責任?
法官表示,法院經審理認為,段某本人長期從事高空作業,應當了解高空作業時所需的安全注意事項。據他自己供述,事故發生時,他沒有系安全繩,也沒有戴頭盔,沒有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其本人應對所遭受的損害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法官提醒,勞動者在工作中一定要有風險防范意識,注意自身安全,避免發生事故,如果受到傷害,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用人單位還應當通過正規渠道依法聘用勞動者,履行安全管理義務,預防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
法律解釋:被侵權人有一定過錯,侵權人的責任相應減輕。
工人在工作中需要履行哪些護理職責?國浩(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呂思成認為,在侵權關系中,如果被侵權方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有過錯,在這種情況下,侵權人的責任就會相應減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3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在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因操作不當或者違反相關施工安全制度造成人身傷害的,在主張人身傷害賠償時,因被侵權方的過錯,可以減輕施工單位的責任。
本案中,工人段某在施工過程中受傷,發包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段某在工作中應具備風險防范意識。但段某在高空作業時未系安全繩、未戴安全帽,未履行一定安全義務。有相應的故障。
據此,法院根據事故雙方的過錯,認定段某承擔40%的責任,李某承擔60%的責任。
律師還提醒勞動者,在工作中應注意加強安全防范,充分履行注意自身安全的義務。從事某些特定行業的人員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否則可能會被認定存在一定的過失。您需要對自己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
本報記者李艷
(云南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