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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本來是受人尊崇的職業,可是在一些人的看法上,頗有微詞,不光是偏見,如果從業律師沒有一定的認識,勢必會影響律師在人們心中的形象。
偏見的形成,在于委托代理案的勝訴或敗訴上,這是個偏見的表面結果,盡快律師在接受委托代理時,并沒有勝訴的承諾,從刑案的代理上,律師有閱卷,會見來決人犯的權利,從閱卷和會見人犯中,作為一個專業律師,是大致能判別案子的走向,能判多少年,經濟賠償多少,能得到受害人的諒解,或者得到其他司法機關的采信采用等,把個人預期的結果,可以給當事人講述,最終法院判決書或者裁定書下達,與先前的預期差不多,那么當事人心里就容易接受。
民事訴訟代理上,聽陳述寫訴狀,閱讀原告訴狀,組織證據,當這些程序走完,律師心里應該有數了,案子的大致結果可以直接給對方說,既使是不理想的結果,也要從職業角度,不掩飾事實,那當事人也不會對律師形成偏見。
律師,是持證執業律師,不是那些法院附近的"法律愛好者和法律工作者。"只所以這樣界定,是出現了收了錢代理,指導收集證據,列舉開庭訴訟前的準備,不精細,不完備,勝敗訴都不影響已經收到了錢,其結果與先前預期效果,大相徑庭,當事人心里會怎么想呢?能說代理律師好嗎!
作為律師是護法者,首先是品德,然后才是職業,維護法律,維護當事人的法定權益是職責,但是亦不可以專業的條件,忽略當事人的心理感受,交了代理費用,到案子的終結,都沒弄明白案子的是非。結果當然是依法院文書為準,可作為當事人該勝該敗,也想心里也有數,律師也有普法的義務,多一點兒講解,也讓當事人學習法律知識,讓當事人勝的開心,敗訴也心服口服,律師的形象也自然會高大起來。
(網絡圖片)
當今世界的律師好?。耗苎陨妻q,巧舌如簧。男律師瀟灑,女律師漂亮!
古代的訟師:收原被告銀子(律師費),絞盡腦汁,想盡辦法,不毅余力,不擇手段,有理不饒人,無理犟三分的為原被告消災免難!
古代的訟師:為了訟師費,為了自己的聲譽,出名,不惜幫代理人原被告,出謀劃策,收聚證據,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等!
古代的訟師:為了銀子,對原褲告真的是盡心盡力,費盡心機,費盡唇舌。有些所謂的訟師,為了原被告的銀子,為了自己能出名成名,不惜在公堂之上,歪曲事實,胡說八道,胡攪蠻纏。也不惜鉆王法空子,擾亂公堂秩序,浪費公堂資源!
古代的訟師:最擅長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混淆視聽,顛倒黑白,也最擅長鉆王法的空子!
古代的訟師:有事不饒人,無理辯三分!
古代的訟師:收人錢財,替人消災!
古代的訟師:古代打官司打的是銀子,只要你有金山銀山,哪怕你罪惡滔天,照樣讓你打贏官司!
古代的訟師:好的能說成壞的,壞的能說成好的。白的能說成黑的,黑的能說成白的。圓的能說成方的,方的能說成圓的。白蘿卜能說成銀子,稻草能說成金條!
古代的訟師:只要您金磚鋪路,只要您銀錠搭橋,不怕您罪大惡極,不怕您罪惡滔天,只要有個,收人錢財替人消災的好訟師在:照樣讓您繼續花天酒地,照樣讓您繼續無法無天,照樣讓你逍遙法外!
第一,律師隊伍內部專業素養低,濫竽充數,不學無術的還是有很多。我接觸過的律師,有的不學習,不更新法律知識,還拿著作廢的法條討論問題;有的是純粹的玩銷售的套路對付當事人,先說大話,假話,拿下代理再說,不管過程和結果;有的甚至是假冒律師的,說是某某律師,結果連資格證書都沒有,更別談什么專業素養了,亂象很多不一一列舉了。
第二,民眾對于律師還有誤解。一是有很大一部分人,還是認為律師就是動動嘴皮子,沒看到他干什么,就要那么多的代理費,感覺法條上網都能查到,說話誰都會,就是表達能力好點唄。但是對于背后需要的律師的經驗,邏輯思考,條款的運用,程序流程的利用,辯論的技巧等等能力要求,可能很大部分人是看不到的,或者不是很懂的,所以造成民眾對律師的誤解;二是認為給犯罪嫌疑人辯護就是不道德的表現,這點還是民眾對于人人擁有辯護權的不理解,或者說對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不理解,任何人都享有辯護權是對人權的尊重,與他本人犯沒犯罪無關,是與生俱來的。
第三,當事人對結果的期望值過高。這點很容易理解,打官司誰都想贏,還要大勝,都想避開所有的坑,但是很多時候,贏官司不僅僅是有證據就可以的,一場訴訟的不確定性還是挺多的,想要百分之百的穩贏,往大了說還需要天時地利人和,所以一旦結果不盡人意,背鍋的就是律師了。再有就是想死馬當活馬醫的,這種只能對他說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
第四,心術不正的律師給隊伍摸黑。作為律師,最基本的要求是要有職業道德素養,但是一心只追求金錢物質利益的律師大有人在,為了利益出賣當事人討好有關部門、充當對方“間諜”玩無間道、謊稱有關系坑當事人錢等等各種現象層出不窮,這些無德律師不僅給律師隊伍摸黑,更阻礙了社會的法治進步,希望律協能夠好好清理,以正風氣。
當然,沒有誰能做到讓所有人滿意,做人對得起良心,做事符合職業道德要求就好。
現在國家在大力整頓律師隊伍,同時,法考的設計比以前要科學,要求也比以前專業,相信律師這一行,會越來越好,作為推動國家法制建設的重要力量,他的作用也會越來越大,民眾對律師的誤解和偏見肯定也會越來越小。
這個道理很簡單嗎!因為律師畢竟是第三者,界定于控辯雙方的太度是有選擇性的,不對即錯,不是即非,當然是有一方不滿意和反對的。加上確實有一部分律師只顧收錢能把黑的說成是白的,失去了作律師本應持有公平公正的良知,能不讓人不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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