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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無法判斷股票持有期限是否達到12個月。股息收入可以享受免稅優惠嗎?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持續持有的居民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上市。股票取得投資收益的時間不足12個月。”
這里12個月期限的計算在實踐中爭議較大。有四種觀點:
1、購買股票之日為起始日,被投資企業作出分配股利決議之日為終止日。在此期間,可以享受12個月的免稅,少于12個月的不能享受免稅;
2、股票買入日為起始日,股票轉讓日為終止日。在此期間,可以享受12個月的免稅,少于12個月的不能享受免稅;
3、以購買股票之日為起始日,被投資企業作出股利分配決定當年的12月31日為終止日。在此期間可享受12個月及以內免稅,不足12個月不得免稅;
4、以購買股票之日為起始日,以被投資企業作出股利分配決定當年年度結算結算日(即次年5月31日)為終止日作為結束日期。您可以在該期限12個月后享受福利。免稅,12個月以內不免稅。
問:以上四種觀點哪一種是正確的?
分析:
(一)政策口徑
第二點是正確的。持有期是指從買入到賣出的時間。持有期滿12個月的,居民企業在持有期內宣告的股息紅利可免征企業所得稅。持有期不足12個月的,持有期內宣告派發的股利不能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居民企業分期入股(包括申購、定向配售等)、分期轉讓股份的,持股時間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確定。
(二)操作方法
在納稅年度取得股息收入,并在匯繳期限屆滿前(次年5月31日)持有股份滿12個月的,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
繳款期限屆滿前持有股份不足12個月的,暫不享受免稅。股息收入不會減稅。持有股份滿12個月后,納稅人進行專項申報并更正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即可享受額外優惠。股息、紅利免征企業所得稅。多繳稅款可以抵扣當期應納稅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扣除的,辦理退稅。
例如: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A公司買賣A公司股票的情況如下:
A公司于2020年2月1日作出利潤分配決議,A公司按持股比例分紅1000元。
分析:
截至2020年5月31日,12個月內僅持有5,000股。因此,免稅股息收入金額=1000()=200(元)。
2020年6月30日賣出15,000股,其中2019年1月5日買入5,000股。持有期間獲得的股息已享受免稅優惠。另外10,000股于2019年12月5日購買并持有。期限不足12個月,因此持股期間取得的股息不能享受免稅優惠。
2020年12月18日賣出股,2019年12月5日買入,持有期為12個月,可享受免稅股息收入金額=1000()=400(元)。更正2019年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減少股息收入400元。
作者:高金平;單位: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學院;資料來源:注冊稅務師、景興財稅評論。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之用,并不構成正式的審計、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我們不能保證該信息將來保持準確。任何人不得在未仔細考慮相關情況并未獲得適當的專業建議的情況下就該內容采取行動。本期轉載文章僅供學術交流。文章或材料的原創版權屬于原作者或版權人,我們尊重版權保護。如有任何疑問,請聯系我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