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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在女兒小劉16歲生日那天與張再婚。張已經有一對雙胞胎。張能再收養小劉嗎?
一、我國《民法典》擴大了原《收養法》第四條中的收養人年齡范圍:“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擴大到包括第1093條中的“未成年人”。因此,小劉目前未成年,可以被收養。
其次,根據第《民法典》號第1103條的規定,繼父、繼母經繼子女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不受本法第1093條規定的限制。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款、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一千一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具體而言,本案中,張某系小劉的繼母,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無子女”的限制。只有一名孩子,年滿30歲,有孩子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孩子。”作為被收養人,小劉不需要滿足“親生父母確實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條件。不過,除了小劉生母和劉某的同意外,張某收養小劉還需要小劉本人的同意。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30歲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