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安徽采訪網新聞:近日,合肥一市民因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行政處罰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提起上訴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審敗訴。
2019年8月30日7點左右,曹旭受星鼎公司委托向110報案:姚德宏來到工地,剪斷客貨電梯內電線,導致客貨電梯無法使用,嚴重影響機組的正常施工。廬陽市公安局民警接到110報警后趕到現場了解情況,并口頭傳喚姚德宏到興化派出所接受調查。經過調查取證和通報程序,廬陽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內容包括:現查明,2019年8月30日7時左右,姚德紅攜工具潛逃。因為公司欠他工資。前往合肥市區北路與路口北府時代工地,切斷工地正在使用的電梯電源線,造成工地正常生產施工無法持續長達24小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行政拘留五日。還發現區北路與路交叉口合肥北沙銀座大廈(原名北府時代)項目使用的施工電梯(報道中提到的客貨電梯),合肥市是從Xfeng公司租來的。于世峰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德宏為公司員工,于世峰的侄子。因與星鼎公司發生糾紛,于世峰多次派人拆除租賃施工升降機的內控線路。因此,于2019年8月28日被廬陽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姚德宏切斷了正在使用的施工電梯線路,導致施工現場無法正常施工。廬陽市公安局認為,姚德紅的行為擾亂單位秩序,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符合上述法律的規定。姚德宏請求判令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號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姚德紅的訴訟請求。
姚德紅不服一審判決,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的事實及理由:1、原判決選擇性忽視了法院審查查明的本案關鍵事實,事實認定錯誤。2、原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廬陽市公安局提交的訊問筆錄、取證清單等證據材料可以形成證據鏈,可以證明姚德紅實施了上述規定的行為。并已依法履行立案、通報等法定程序。處罰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訴訟費用50元,由上訴人姚德紅承擔。此決定為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