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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嫖娼一般是指異性通過金錢交易向對方提供性服務以滿足對方性欲的行為。因此,賣淫應當滿足金錢交易和性服務兩個要件。上海市優秀刑事律師,
是否進行金錢交易(支付妓女資金)是判斷原告是否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是否應受到行政處罰的關鍵。
本案中,被告鯉城分局在行政處罰前多次詢問證人余某,但其在詢問筆錄中關于是否支付嫖娼資金的陳述前后矛盾。俞某出庭作證時明確表示,他支付的1212元是酒精;經審查,王某的詢問視頻并未承認收錢。
有一筆金錢交易。因此,僅因手機轉賬記錄不足以證明原告或相關人員存在金錢交易(支付賣淫嫖娼資金),被告鯉城分局認定原告和王某存在有償賣淫違法行為的證據不足。
歷城公(山大)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330號**該行政處罰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證據確鑿、充分。
案例文檔
原告向被告講述了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分局(以下簡稱歷城分局)與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歷城區政府)治安行政處罰、行政復議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當天受理后,
經過訴前調解程序,完成了通知送達、證據交換和庭前準備工作。因未達成和解,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另行組成合議庭。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鯉城區分局副局長胡家安、王慶國、杰夫,被告鯉城區政府委托的王到庭應訴。這個案子結束了。
2020年9月8日,被告鯉城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第《歷城公(山大)行政處罰決定》〔2020〕330**號決定給予原告行政拘留15日并罰款500元。原告向歷城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因其不服歷城分局作出的上述處罰決定。2020年11月6日,歷城區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第1001號。(2020)《濟歷市復議》**號維持上述處罰決定。
原告主張被告鯉城分局于2020年9月8日作出的鯉城公(汕)字【2020】33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程序嚴重違法,處罰依據明顯不足。上述處罰決定已嚴重影響原告的工作和生活。
鯉城區政府未能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能。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公正判決。索賠:1。
依法確認被告荔城分局作出的荔城公用(山大)行政處罰決定【2020】330**號違法撤銷;2.依法撤銷被告鯉城區政府作出的市復議決定書【202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復議決定書。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1。荔城公(山大)行政處罰決定書第[2020]330**;證據二。冀歷城復議【2020】**行政復議決定書。原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經審查許可后,他當庭發問。
被告歷城分局辯稱:公安機關查明,2020年9月7日下午22時許,原告與王某在濟南市歷城區花園路XX酒店房間內從事有償賣淫活動。上述事實包括原告、王的陳述、申辯及證人證言、辨認筆錄等證據。
歷城分局在對原告進行調查詢問時,嚴格按照《公安機關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原告在辦案過程中沒有任何違法行為(以詢問視頻為證據)。原告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嫖娼要件。總而言之,
原告賣淫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鯉城分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1。歷城公(山大)案登記表〔2020〕33157號;證據二。原告王詢問某地的記錄;證據三。原告王對筆錄、證據材料清單及憑證予以認可;證據四。原告,
王某的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證據5。荔城公(山大)審字【2020】第33128號、荔城公(山大)審字【2020】第33129號行政處理審批表、荔城公(山大)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第33094號、
歷城公(山大)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33095號;證據6。查詢原告及王的戶籍資料及犯罪記錄;證據7。捕獲;證據8。罰款繳納情況說明;證據9。原告王彥昌延長了查詢時間并批準了該表格;證據10。視聽材料。
被告歷城區政府辯稱,歷城區政府從事實和程序兩方面對歷城區分局【2020】330**33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了審查,因此依法作出了市【202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歷城區政府作出的上述復議決定尚未撤銷,要求依法查明事實,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王的行政處罰通知書;證據1020】320】320】320】30】320】320歷城公(山大)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第33095號;原告、王戶籍資料及犯罪記錄查詢;捕捉;罰款支付說明;原告、王延長詢問核實時間審批表;視聽材料;證據11。冀力成【2020】行政復議決定審批表**;證據12。冀歷城復議字【2020】第**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
對上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了質證。原告提供的證據客觀真實,可用于證明被告的處罰和復議。被告鯉城分局提供的證據來源是其案卷,被告鯉城區政府提供的證據來源于行政復議程序,與本案有關。
可以證明被告辦理行政處罰、復議案件。
經審理查明:被告荔城分局于2020年9月8日作出荔城公(汕)字【2020】33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年9月7日22時許,原告與王某在濟南市歷城區花園路XX酒店房間內從事有償賣淫活動。
上述事實包括原告及王的陳述、申辯及鑒定書、證人證言等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給予原告行政拘留15日并罰款500元的處罰。原告不服處罰決定,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2020年11月6日,歷城區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第1001號。(2020)《濟歷城復議決定》**,認為被申請人歷城分局認定申請人違法行為事實清楚。
充分的證據;被申請人在法定處罰幅度內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和被訴行政復議決定的合法性。
對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答復》號(1999年第27號)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號第三十條規定的賣淫、嫖娼,一般是指一方通過金錢交易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務以滿足另一方性欲的行為。因此,
賣淫嫖娼應當滿足金錢交易和性服務兩個要件。本案中,是否存在金錢交易(支付嫖娼款)是判斷原告是否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否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關鍵。關于是否有金錢交易,
原告主張不存在價格談判、對價支付等金錢交易。被告鯉城分局提供案外人某處手機支付記錄,證明原告有金錢交易。轉賬記錄顯示的收款人為:市中區羅店酒類批發超市,金額為1212.00元。
時間是2020年9月7日21點59分,賬單分類為餐飲。原告對轉賬記錄進行了質證,認為被告沒有核實收款人是誰,因此無法確定1212元是誰收取的,以及是否是妓女。
證人俞某出庭證明:“派出所一直說我的錢是付給原告嫖娼的,但當時店家沒說是什么,是我付的酒錢?!庇嗄尺€證明“當天消費6000余筆,沒有消費明細。余額尚未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予行政處罰。在這種情況下,
被告鯉城分局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多次詢問證人余某,但詢問筆錄中其關于是否支付嫖娼款的陳述前后矛盾。俞某在出庭作證時明確表示,他支付的1212元是酒水錢。經查看王某的詢問視頻,其不承認收錢,且存在金錢交易。
因此,僅憑手機轉賬記錄不足以證明原告或相關人員存在金錢往來(支付嫖娼資金),被告鯉城分局認定“原告與王某存在支付嫖娼違法行為”的證據不足。
立成功(山大)銀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2020】330**號未能滿足法律要求明確且證據確鑿、充分。
上海優秀刑事律師論刑罰程序。原告主張本案行政處罰程序違法,主要是因為:2020年9月7日晚,在酒店房間內,原告被一名未穿制服的光頭男子扇耳光,工作人員未出示證件。
被告未提供現場執法記錄儀的全部錄音錄像;第一次訊問在派出所值班室進行,只有一名民警在場,沒有錄音錄像,不符合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57條規定,訊問違法嫌疑人時,
應當在公安機關的辦案場所進行。詢問查證期間應當保證違法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第六十三條規定,詢問時,可以全程錄音、錄像,并保持錄音、錄像資料的完整性。
被告歷城分局沒有提供執法錄像視頻及對于某進行詢問的視頻錄像,不能證明符合上述部門規章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關于被訴行政復議決定。被告歷城區政府在復議程序中對處罰事實的審查結果錯誤,認定“申請人與王某發生有償賣淫嫖娼的違法行為”證據不足,認定事實不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其決定維持被告歷城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上海優秀刑事案件律師綜上,被告歷城分局和歷城區政府作出的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證據不足,認定事實不清,結果錯誤,應予糾正。原告的起訴理由部分成立,應予采納,對其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政府濟歷城復決字[2020]**號行政復議決定;
二、撤銷被告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分局歷城公(山大)行罰決字[2020]330**號行政處罰決定。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歷城分局、歷城區政府各負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