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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打官司律師收費應開什么發票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5個相關介紹打官司律師收費應開什么發票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律師收費有規定嗎?
當然有規定,一般都是司法部門規定應該怎樣收費,但是現在又有新說法就是律所本身也可以自己定,如果是風險代理收費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其他案子要跟當事人協商在雙方約定同意的情況下根據案子的大小適當收費。
可以。首先,律師收了律師服務費,應當及時出具發票。如果給了錢,不給發票,這不是不合理的說法,而是嚴重違規。另根據法律規定: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此外,私下收費是違法的,可以向當地律師協會或司法局反映投訴。數額嚴重的,構成犯罪之嫌。因為律師事務所是營業稅的納稅主體,律師受托代理的案子應當遵循國家的發票管理辦法開具由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否則,就是涉稅違法行為。除了向律師協會、司法局投訴以外,還可以向當地主管地稅機關進行了投訴,由稅務機關進行協調或處理。當然,還可以繼續向代理律師提出提供合法有效發票的要求,因為你索要發票的要求是正當合理的,并且你的這一要求是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此外,《律師法》第四十條還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2,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3,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服務費發票:服務費就是服務行業提供給你一定業務之后所收取的費用,而所開的發票,是針對非增值稅的一些勞務等而言的。服務費的稅收的稅率是以總價來征收,和增值稅不同計稅。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等為社會提供勞務、服務的業務。我國的服務業,按照國民經濟部門分類,是指第三產業中的一部分,它包括飲食、住宿、旅游、倉儲、寄存、租賃、廣告、各種代理服務、提供勞務、理發、照相、浴池以及各類技術服務、咨詢服務等業務。服務業的征稅范圍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
律師收費后應向當事人開具品目為鑒證咨詢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一般而言,代理律師不會替當事人去繳納案件訴訟費,也就不可能取得訴訟費發票。訴訟費屬于行政收費,會開出收據,不會開發票。
代理律師會告知當事人去繳納訴訟費的時間和銀行,由當事人自行繳納,獲取的行政費用收據也由當事人自己管理。
律師費通常都是委托人承擔,通俗講就是誰請律師誰付費,因為這是一份委托合同,你和律師是合同的雙方,只約束你們雙方。但是在部分案件中,比如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律師費承擔主體的,或者在某些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案件等,原告在訴狀中要求被告承擔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法院可以判決由敗訴方承擔。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則在起訴或仲裁時,關于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一般都會得到支持。因此,合同雙方在擬定合同時,可將律師費列為違約賠償內容中,甚至可以將律師費的承擔方式、承擔標準也詳細列明。在擬定這樣的違約條款時,須特別注意必須明確寫明“律師費”。原告在起訴時須提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合同和律師事務所開具的律師費發票作為律師費支付的證據。但是支持的具體數量會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根據案件性質酌情支持,通常法院會支持“合理”的律師費用,而并非全部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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