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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洗錢罪的犯罪構成特征有哪些
1、對象要求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復雜的,不僅違反金融秩序,而且違反社會經濟管理秩序,也違反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動和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2、客觀要求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掩蓋、隱匿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違法所得和收益。犯罪行為。來源和性質,是將非法所得通過存放在金融機構、投資、上市等方式合法化的行為。
3.主要內容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
4、主觀因素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性,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為了掩蓋違法犯罪所得,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以營利為目的而故意實施,并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二、洗錢罪法定的行為方式
洗錢罪法定行為方式只能由行為組成,共有5種行為方式:
提供資金賬戶:包括行為人向洗錢上游犯罪行為人提供合法賬戶,以及為洗錢上游犯罪行為人在金融機構開立虛假賬戶。
公眾向他人提供賬號時應謹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工具和證券;
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劃轉;
協助將資金匯出境外;
采用其他方法隱匿、隱瞞犯罪所得及其來源、性質的。
三、洗錢罪犯罪的追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受賄犯罪、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罪、犯罪實施金融詐騙及其收益,掩蓋、隱匿其來源和性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追訴:
提供資本賬戶;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工具或證券;
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劃轉;
協助將資金匯出境外;
以其他方式隱匿、隱匿犯罪所得及其來源、性質的。洗錢罪屬于行為犯罪,沒有數額、情節標準。
結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確立洗錢罪時,實際上并沒有對犯罪數額和犯罪情節作出規定,因為洗錢罪屬于行為犯罪,如果相應的洗錢行為是通常實施的,可以按本罪處罰。當然,洗錢罪通常是針對特定的上游犯罪設立的,包括貪污賄賂犯罪、走私犯罪、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