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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當事人是和律師事務所之間成立的是委托合同關系,是由當事人委托律所處理訴訟或者非訴訟相關事宜之后,由律所指派某一名律師來處理相應事宜。雖然實踐中大多數人都是認定某個律師才去委托的,但是實際在法律上成立委托關系雙方的是當事人和律師事務所,指派的律師在官司未結束時死亡,雙方如果在委托協議中有明確約定,則依據該協議之約定進行處理。如果沒有約定的,該律所應當另行指派律師,來接替工作完成當事人所委托的事項。司法依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并如實入賬。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到律師所要求開具發票。律師法第二十五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并如實入賬。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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