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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一些危險的活動,比如滑雪、跳傘、攀巖等,這些活動雖然刺激、好玩,但也會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
如果發生意外,參賽者可以向主辦方或其他方索賠嗎?主辦方或其他方是否可以以參賽者自擔風險為由拒絕賠償?這就涉及到一個法律概念——自愿承擔風險的原則。
小王是一名大學生,喜歡滑雪。其在滑雪場購買了滑雪票,并簽署了免責協議,協議中規定參與者應承擔滑雪活動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一切風險和責任,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
參加者不得因滑雪活動中發生的任何事故向滑雪場及其工作人員提出任何索賠;參加者同意放棄對滑雪場及其工作人員提起任何訴訟或仲裁的權利。
小王在滑雪場滑了一會后,發現了一條新開辟的道路,上面寫著“路線難度較高,請謹慎選擇”。小王覺得自己有一定的技術水平,所以決定嘗試一下。
結果,小王在這條路線上不小心摔倒,左腿骨折。小王被送往醫院治療,花費了2萬元醫療費。小王認為,滑雪場未盡到安全防護義務,未對困難路線進行充分警示和提示,未提供必要的救援設備和人員。因此,他請求滑雪場賠償他的醫療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滑雪場以小王簽署了免責協議為由拒絕賠償。
滑雪場認為,小王自愿參加滑雪活動,明知滑雪活動有風險,并同意承擔風險和責任。滑雪場還表示,他們在入口處和每條路線上都設置了明顯的警示標志,提醒參與者根據自己的技能水平選擇合適的路線。小王選擇了一條困難的路線,因為他愿意冒險,不能責怪滑雪場。
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有兩點:
一、豁免協議是否有效;
二是自我約束原則是否適用。
免責協議是指當事人為了避免或減少某些法律責任而事先約定的條款。我國法律對豁免協議沒有明確的規定,但一般認為豁免協議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能生效:
免責協議應由雙方自愿簽署,不得強迫或欺騙另一方;
免責協議應明確,不得含糊或含糊;
免責協議應當合理,不應有不當偏見或不公平;
免責協議應當合法,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公序良俗。
基于這些條件,本案的免責協議是否有效?
小王是自愿簽合同的嗎?
這就需要具體分析小王簽署免責協議的情況。如果小王在購買滑雪票時,滑雪場向他提供了一份免責協議,并要求他仔細閱讀、理解后再簽字,那么可以認為小王是自愿簽署的。
如果滑雪場沒有向小王提供免責協議,而是將免責條款印在滑雪票或者其他不顯眼的地方,并作為憑證使用,那么就不能認為小王是自愿簽署的。因為在本案中,小王可能沒有注意到或理解免責條款的含義和后果。
那么,免責協議是否明確?
這就需要對免責協議的內容和表述進行詳細分析。如果發布協議的語言清晰、準確、完整,列舉了可能存在的風險和責任,明確了參與者和主辦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那么發布協議就可以認為是明確的。
如果免責協議使用含糊、籠統、模糊的語言,未明確風險和責任的類型和程度,并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不得”等不確定性較高的詞語,那么該免責協議不能認為是明確的。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免責協議可能會導致參與者對風險和責任產生誤解或混淆。
免責協議是否合理?
這就需要詳細分析豁免協議對當事人權益的影響。如果免責協議僅在合理范圍內限制或減輕主辦方的法律責任,并為參賽者保留一定程度的救濟措施,則可以認為該免責協議是合理的。
如果解除協議完全排除或免除主辦方的法律責任,并剝奪參賽者的一切權利和救濟手段,則不能視為合理。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責任免除協議可能會導致參與者在發生事故時無法獲得任何補償或賠償。
免責協議是否合法?
這就需要詳細分析豁免協議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如果免責協議符合法律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道德倫理,則該免責協議合法。
免責協議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道德倫理,如損害參與者人身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那么該免責協議就不能被認為是合法的。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責任免除協議可能會導致主辦方未能履行安全防護義務,甚至故意或過失地給參賽者造成傷害或損失。
綜上,本案免責協議是否有效,需要根據具體事實和證據來判斷。如果免責協議符合上述條件,那么免責協議可能有效,小王可能無法據此向滑雪場索賠。
如果免責協議不符合上述條件,則免責協議可能無效,小王或許可以據此向滑雪場索賠。
風險承擔原則是否適用?
愿意承擔風險的原則是指當事人自愿參加某種有風險的活動,并且知道并接受可能產生的后果,如果發生意外,當事人不能向組織者或者其他方要求賠償的原則。
我國法律對于自我承擔風險的原則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一般認為,自我承擔風險的原則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以適用:
參與者應自愿參與危險活動,不得強迫或欺騙參與;
參與者應當知曉或應當知曉風險活動的性質、內容及后果,并已表示接受風險的意愿;
參加者應遵守危險活動的規則和要求,根據自己的能力和水平參加活動;
主辦方或其他方應當履行安全保衛義務,不得故意或過失造成參賽者傷害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