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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的時候,有些證據并不在我們手里,而是在對方或者第三方手里。這個時候,我們就需要借助法院的權力來調查取證。對此,我們可以向法院提出調查取證申請。向法院申請調取相關證據。但如果法院不要求我們該怎么辦呢?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可分為以下三個階段:在庭前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在庭審中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在庭審期間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聽證會后進行調查取證。庭審前,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辦案法官收到申請后,要及時與法官聯系,溝通案件情況,盡力說服法官調查取證。但如果法官不調查取證,收到申請后甚至會不予理睬。是的,我們可以在開庭期間申請調查取證。這個時候我們申請調查取證就會由書記員記錄下來,法官就應該回應。如果法官仍然不進行調查取證,那么我們肯定會敗訴,你可以證明你在上訴期間向法院申請了調查取證。
如果您在庭審前和庭審期間提出的調查取證申請未獲法官批準,或者此前未申請過,您可以在庭審結束后申請調查取證。這時,要注意將調查取證申請書郵寄給法院,并注意保存。證據、快遞單、快遞單照片、物流信息查詢單等必須妥善保存。如果一審結果不理想,可以在上訴時作為新的證據提交,以證明我們已經申請調查取證。
法律依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必須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