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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立即生效。一般情況下,判決不能撤銷。
申請再審和申請人民檢察院抗訴都是翻案的途徑,但申請條件,已有變化。
根據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的規定,申請復審的條件發生了變化。
申請再審必須委托律師
最明顯的變化是申請再審必須指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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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作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條件已發生變化
申請再審作為高等法院出具的有效法律文書,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
對基本事實、主要證據和訴訟程序沒有異議,但法律規定有錯誤的;
原判決、裁定經高等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審判決作出后,翻案最好的方法
同時向再審法院提起再審并向檢察院申請抗訴。再審中達成《和解協議》,申請調解書《和解協議》。如果沒有申請調解書,則必須進行審查,看看是否可以起訴《和解協議》。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檢察院抗訴再審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裁定再審的案件,當事人達成和解并履行完畢的再審期間或者撤回起訴,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尊重和保障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自由處分合法權利的權利,實現訴訟權利的統一。為了影響訴訟的法律效力和社會效果,促進社會和諧,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010至條的規定裁定終止再審程序。
本案中,申訴人不服原判,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同時,也向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本院提審期間,雙方達成和解,申請人向本院申請撤訴。由于當事人在法律范圍內有權自由處分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且撤訴意愿真實,故裁定允許其撤回再審申請。本案當事人爭議已經解決,本案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檢察機關抗訴的依據已不存在,也沒有必要再提出抗訴。案件按照抗訴程序進入再審的,應當依法終止案件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