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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實現繼承權,首先要明確自己是否具備繼承人的資格。如果有遺囑,則按照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則按照法律繼承。繼承開始后,任何繼承人都有權提出分割遺產的建議。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遺產繼承訴訟。那么繼承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長呢?小編現在就告訴你答案!
遺產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長?
第《繼承法》號于1985年通過并施行,第《民法通則》號于1987年1月1日實施。關于第《法通則》號頒布施行后如何適用這兩部法律的訴訟時效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院作出司法解釋第《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號第一百七十七條:“繼承的訴訟時效,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執行。但是,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放棄繼承的,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均適用總則的有關規定。民法原則”。該司法解釋有三層含義:
一、繼承權受到侵害提起繼承訴訟的訴訟時效適用《繼承法》號第八條規定2年或者20年;
二、繼承開始后,如果繼承人接受繼承但遺產不分割,則視為聯權共有,不適用繼承權時效《繼承法》,但適用所有權時效聯權共有保護《民法通則》適用;
三、繼承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適用《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但關于財產繼承時效的規定與第《民法通則》條關于時效的規定相沖突,兩者不相容。這體現在:一方面,從《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再訴訟”的字面意思來看,顯然是指自繼承之日起二十年期限屆滿后,權利人(房屋繼承人)會敗訴沒有起訴權(更不用說基于受理而勝訴的權利),適用這一規定,必須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受理前發現訴訟時效已過)案件)或駁回案件(受理后經審查發現已過訴訟時效的);另一方面,從《民法通則》第135條、第137條規定的“不保護”字面意思來看,顯然權利人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在此期間失去的只是勝訴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其實體權利的實際存在并未因此而喪失,權利人仍享有起訴權利。適用這兩條訴訟時效規定(《民法通則》)處理超過訴訟時效的訴訟時,必須判決駁回訴訟。同時,兩者的沖突還體現在,兩者的時效起始日期也不同。繼承時效為20年,從繼承之日起計算;第《民法通則》條規定的二十年訴訟時效,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實現繼承權的前提條件
繼承權的實現,又稱繼承權的實現,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繼承權后,通過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取得繼承權的法律后果。
繼承權的實現有幾個前提條件。
1、繼承人屬于繼承權主體范圍;
2、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
3、繼承權的實現內容合法,不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自死者死亡時開始。”
要實現繼承權,首先要明確自己是否具備繼承人的資格。如果有遺囑,則按照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則按照法律繼承。繼承開始后,任何繼承人都有權提出分割遺產的建議。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遺產繼承訴訟。以上是大律師網小編整理的關于《繼承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的全部內容。如有疑問,歡迎咨詢律師了解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