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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犯罪的類型
根據修訂后的刑法,檢察機關對53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有管轄權,具體分為三類: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玩忽職守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
規定了十二項罪行(394-396),包括:1。腐敗;2.挪用公款;4.公司賄賂;5.賄賂;7.賄賂;8.公司賄賂;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10.隱瞞境外存款;12.私分國有資產;和沒收財產。
(2)我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用第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1、濫用職權罪,2、玩忽職守罪,3、枉法裁判罪,4、私自釋放在押人員罪,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有七種: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搜查。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6。報復陷害罪7。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破壞選舉罪。
二、職務犯罪的原因
1、治理質量低下,精神文化空虛。
大多數利用職務犯罪的干部沒有良好的思想基礎,也放松了政治學習和提高,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觀世界。
2、過于集中,缺乏監督制約。
權力過度集中是中國黨政領導體制的傳統弊端。
3、控制觀念淡薄,沒有良好的權力觀。
大多數職務犯罪干部沒有牢固樹立公正執法的思想,在實際工作中不可能自覺守法。
4.工作機制和管理模式有待完善。
少數基層領導對干部違紀違法引發的各種問題認識模糊,受“必然性”和“管理難度”理論的影響,自然在行動上對干部疏于管理、失管失控。無原則地保護、縱容違紀違法干部。
第三,職務犯罪的處罰標準
貪污罪:五千元以上不滿五千元,但情節嚴重的(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贓款贓物、沒收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方法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形);
受賄罪:五千元以上不滿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因受賄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二)故意刁難有關單位和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三)強行索取財物的;
職務侵占罪: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挪用公款罪:一萬元以上至三萬元以下(“從事營利活動,數額較大的”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錢的”)五千元以上至一萬元以下(“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非法活動的”);
單位受賄罪:十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故意刁難有關單位和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二)強行索取財物的;(三)給國家或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30萬元以上;
隱瞞境外存款罪:30萬元以上;
私分國有資產罪:十萬元以上;
私自沒收財產罪:十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