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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王與張相戀并結婚。王某的父母在結婚前給了王某一些珠寶和金錢作為嫁妝。婚后,王某與張某因性格不同經常爭吵,打算離婚,在財產分割上也存在分歧。張認為,王某父母結婚時送的嫁妝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王某堅決不同意,認為王某父母結婚時送的嫁妝是她的個人財產,張某無權分割。那么,張某是否有權分割王某父母送來的嫁妝呢?
以案例闡釋法律
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僅屬于配偶一方或一方的財產為配偶一方的財產。同時,配偶一方擁有的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共同財產。由此可見,父母婚前贈與個人的財產,如無特別約定,不會因結婚而成為夫妻共同財產,該財產的所有人仍為受贈人。
本案中,王某父母婚前贈送的珠寶首飾等物品屬于捐贈財產。當房產交付給王某時,所有權就發生了轉移,即當王某接受這些房產時,這些房產就成為了他的個人財產,不被視為他與張某的婚姻。并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張某無權分割王某父母送來的嫁妝。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配偶一方的財產:
……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僅屬于夫妻雙方的財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妻子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律師提示
女方娘家隨行嫁妝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但所贈物品是否屬于女方個人禮品,必須根據贈送嫁妝的時間來判斷。司法實踐中,一般的認定標準是:婚姻登記前和登記后。
1、結婚登記前所給予的嫁妝:應認定為女方娘家向女方個人提供的婚前贈與。這是女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應認定為女方的個人財產。
2、結婚登記后所給予的嫁妝:女方娘家未明確注明為女方個人贈與的,應視為夫妻雙方共同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丈夫和妻子。不過,夫妻雙方對于嫁妝有特殊的約定。產權歸屬按照協議確定。
3、房產嫁妝:婚前嫁妝,登記在女方名下的房產為個人財產;婚后的嫁妝一定要具體分析。結婚后,女方父母為女兒購買的房產,如果產權登記在女兒名下,則視為贈與女兒,屬于個人財產;而雙方父母購買的房產,如果產權登記在其中一個子女的名下,該房產將被視為贈與女兒。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該房地產可以視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比例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