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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劍羅方偉
都說世上的父母是可憐的。在當前高房價的背景下,很多家長都會投資給孩子買房,甚至花錢裝修。這筆開支是巨大的,甚至可能是父母一生的積蓄。父母買房的目的是為了給孩子一個住的地方,但他們沒想到的是,如果孩子結婚了,一半的房子很可能會被離婚的配偶瓜分,這使得父母不愿意。那么,父母是否可以以自己買房的資金是貸款給孩子為由要求返還呢?
作者舉了一個例子來說明。A有一子B,B與C結婚后,A出資100萬元給兒子、兒媳買了房子。A與B簽訂借條,稱100萬元投資為貸款,C對此并不知情。房子登記在B和C名下。五年后,B和C離婚,C要求一半的房子。A要求B、C歸還貸款100萬元。C認為這100萬元是A送給夫妻倆的禮物,他對欠條一無所知。然而,這張欠條無效;即使有效,由于只有B簽字,所以是B的個人債務,必須由他個人償還。
筆者對此分析如下:
第一:這100萬元的性質是貸款還是贈與?根據法律規定,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A沒有表明這筆錢是捐贈,C也沒有證據表明A有捐贈意圖。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該金額的性質應為貸款。
第二:欠條有效嗎?A、B有借款協議,A已履行借款義務,B、C對該筆資金用于買房無異議。欠條有效
第三:貸款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債權人以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為由主張債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筆貸款顯然是用來購買夫妻倆共同居住的房子的。即使沒有B簽字認可,也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
法劍認為,孩子成年后就應該獨立生活。關心子女、幫助子女改善生活條件、克服經濟困難、穩定家庭和睦的父母提供的經濟資助,不是父母的法定義務,而是父母慈幼主義的體現。這不是與生俱來的天賦,孩子們應該對此負責。有償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