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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時,是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還是按照實得工資計算?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涉及兩個維度,一是工作年限;二是工作年限。另一個是平均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了工作年限的計算方法:“勞動者在本單位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上述期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了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勞動者的平均工資。”
這里的平均月薪是按工資計算還是按實得工資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等貨幣收入,津貼和補貼……”
這里很明顯,計算是根據應付工資來計算的。
那么,為什么是工資而不是實得工資呢?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用人單位代扣代繳應繳個人所得稅和勞動者個人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贍養費和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職工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除了上述扣繳部分外,王律師所在的江蘇省也有補充規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從職工工資中扣繳住房公積金個人部分。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這里的扣除部分原本是職工工資的一部分,用人單位履行了法定的代扣代繳義務。因此,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時,必須計算這些代扣代繳部分。里面。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了應付工資,但用人單位在發放工資時,卻寫的是應付工資。那么,應得工資和應得工資、實得工資和實際工資是一回事嗎?
這其實是指向同一個對象,只是因為身份不同,所指向的對象的名稱也不同。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來看,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故稱為應得工資、實際工資;從勞動者的角度來看,是勞動者從用人單位領取工資,所以叫應有工資。實得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