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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律師收費被投訴了會怎么樣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律師收費被投訴了會怎么樣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如果當事人對律師的服務不滿意或是對對方的聘用律師執業過程中的行為有意見都可以向其所在的執業機構也就是律所投訴,也可以向所在地區的司法局投訴,司法局內有律管處,專門負責律師管理工作,可以對律師處以包括吊銷執業證在內的各種行政處分。也可以向當地的律師協會投訴,律協有懲戒委員會,可以對律師的違規行為進行行業處分。當然如果覺得律師的行為涉嫌偽造證據或虛假訴訟等犯罪的,也可以向公安或監察機關報案或舉報。
打官司都想贏,不想贏就不打官司。
官司能贏有兩個決定因素:
1、證據充足、有力。所謂證據充足有力,就是所能提供的證據是分辨是非的關鍵點,不含糊、不偽造,證人證物都是真實存在的,無懈可擊。
2、聘請的辨護律師專業性強,能說善辨,并全心全意盡心盡力為當事人爭取權益。
但在現實案件中,能符合以上二點的不多。當事人不管原告還是被告,總有一方侵害了對方的權益,用狡辨、虛偽來爭奪權益,總想在官司中獲勝。
律師的職責是對司法訴訟中需要幫助的人提供服務。接“單"幫助是他們養家糊口的職業,有“單"就有收入(收取當事人的服務費);沒“單"就沒收入。因此,有的律師大夸海口,宣稱一定能贏,但真正能贏的是上面所說的第一條。
另外,當事人,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希望值不要太高,不要希望全贏。因為民事糾紛屬人民內部矛盾,法院判案也會兼顧“以和為貴"的原則,不會一棍子打死人。所以,能調解盡量用調解來解決,并且應準備做出某種讓步,在不失大原則的前提下,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辦法。
當事人聘請律師,應對案件作真實詳細的介紹和討論,并作出評估,簽訂好辨護律師費的協議,最好寫明分期付款的形式。官司贏了,全付;官司輸了,后期款不付,把當事人與辨護律師利益梆在一起。這樣,雙方誰也別想“玩弄"誰。
說過的話應算數,訂好的協議應執行,是贏是輸都別耍賴,做個正直人。
官司已打完,對聘請律師服務不滿意咋辦?
現實中卻有這種情況,有部分律師會以有關系為由,忽悠當事人官司一定能贏,而賺取代理費。同時也有當事人,本身不占理,過度相信律師的能力,而受律師擺布。結果官司輸了,不是追究原因,會把輸官司的原因,歸結于律師服務有問題。一個官司的輸贏,是由多個方面的,但主要是本身的事實決定。所以,當事人應該正確的面對,自己不占理,或者有違道德、法律之處,就應該認識到這一點。另外作為一名律師,應該實事求是的了解案件的實情,理性地告誡當事人,更不能忽悠或者是與當事人串通歪曲事實。關于當事人對律師服務不滿意的情況,確實屬于律師不盡職責,或者是律師串通對方導致的官司輸了,應該找出原因,再提出申訴。同時可以要求退回律師費,并且向司法局、律協投訴(提供法律服務)。
呵呵,這種情況很多的,畢竟原被告都聘請了律師,無論那一方勝訴,另一方肯定不滿意的。
但也有的當事人對律師的服務不滿意,并不完全是因為案件勝敗的事情,而是真的對律師的服務不滿意。
當事人聘請律師,當然希望律師能全力以赴處理自己的案件,但這幾乎不可能,律師會同時處理好多案件,這樣就會導致一些當事人認為律師沒有及時處理自己的案件。
比如沒有及時收集證據,沒有及時針對對方的訴訟請求尋找有關判例,或者沒有及時向法院申請取證等等。
律師服務是否滿意,也沒有個標準進行評判,畢竟服務水平不像別的指標那樣具體,服務水平是抽象的。
或許當事人認為對律師的服務不滿意,或許律師認為當事人特矯情,把好多不該讓律師做的事交給律師處理,本來聽律師的,說不定案件判決結果要好點,但就是因為當事人不聽律師的意見,導致判決結果不咋樣。
所以,在沒法評判律師服務滿意還是不滿意的情況下,只有在二審的時候更換律師了,看看新律師能否讓你滿意?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律師收費被投訴了會怎么樣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律師收費被投訴了會怎么樣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