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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應該在傳染病防治中盡自己的責任,否則可能會造成嚴重后果甚至犯罪。關于什么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問題,鄭東上海刑事律師網邊肖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概念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指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的行為。
二、環境監管失職罪的構成要件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客體要件
包括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質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猩紅熱、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鉤端螺旋體病、布魯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流行性日本腦炎、黑熱病、瘧疾和登革熱。
傳染病是嚴重的流行病。忙碌病的傳播或流行不僅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還會嚴重影響傳染病流行地區人民的正常生產生活。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
傳染病的傳播或流行將直接破壞傳染病防治的管理體系。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客觀要件
在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傳染病研究、治療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
應該采取措施而不是憐憫;傳染病患者應隔離治療,不采取任何措施;對傳染病的預防、治療、監測、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應當監督檢查而未監督檢查,或者雖監督檢查但不認真負責的;發現有關單位和個人不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
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是指造成傳染病通過一定途徑向其他健康人群傳播,導致某一傳染病在某一地區的發病率明顯超過病歷年度的一般發病水平。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必須是嚴重的,
他的行為雖然造成了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流行,但并不嚴重,不能構成本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員是指各級政府行政部門中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員。
各級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
具體職責是:組織開展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組織力量消滅病媒昆蟲和動物;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為改善公共衛生創造條件;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必須組織力量進行救治,并決定實施應急措施。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主觀要件
主觀上只能以過失構成本罪,故意不構成本罪。即應當知道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導致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流行,但是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可能發生,
然而,憑借自己的知識或經驗,他認為這是可以避免的,從而導致了有害的結果,造成了嚴重的損失。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針對的是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但不排除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是故意的。
如果行為人主觀上預見、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是出于過失,而是出于故意,則不屬于本罪的犯罪構成,而是構成其他故意犯罪。
三、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9月16日頒布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號規定(試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的;
2.引起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的;
3、因傳染病傳播或流行,導致死亡或殘疾的;
4、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
5.其他嚴重情節。
四、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是鄭東上海刑事律師網邊肖整理的相關知識解答。傳染病防治工作中的失職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如有其他法律問題咨詢,請致電上海知名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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