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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符合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需要,也是一部仲裁法符合國際慣例。仲裁法的制定是我國仲裁制度的一次根本性改革,被譽為中國仲裁史上新的里程碑。對原有仲裁制度的改革主要體現(xiàn)在三個方面:
第一,落實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這是現(xiàn)代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則。仲裁法規(guī)定,通過訴訟或者仲裁解決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一致作出決定;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一致選擇仲裁機構和仲裁地點;當事人有權自愿選擇審理案件的仲裁員;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事項。
二是落實仲裁獨立原則。仲裁法規(guī)定仲裁機構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無隸屬關系,保證仲裁從仲裁機構的獨立性中獲得公正性;仲裁員獨立辦案,仲裁庭獨立對案件作出裁決,未經(jīng)本機構批準,任何機構不得非法撤銷仲裁庭作出的有效裁決。
三是貫徹最終決定原則。仲裁法改變了以往國內仲裁裁決后,一方當事人不接受裁決可以提交人民法院審理的做法,實行了最終裁決的原則。所謂最終裁決,是指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必須履行該裁決。一方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zhí)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一爭議的仲裁申請,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一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的,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不僅有利于提高爭議解決效率,也有利于保證仲裁裁決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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