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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大律師網
近年來,因醫療事故引發的糾紛時有報道。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醫療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行為人必須承擔刑事責任。那么醫療事故刑事責任的主體是誰呢?哪些條件構成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刑事責任的主體是誰?
刑事責任是最嚴重的法律責任。它不僅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財產權和政治權利,而且可以限制和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甚至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犯罪必須具備的四個構成要件之一是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并依法負有刑事責任的人。
刑事主體分為自然人主體和法人主體兩種。作為犯罪主體,自然人是由腦力與體力、知識與經驗、情感與意志等因素統一而成的有機體。法人是以自然人為基礎的人格化的社會有機整體。它有自己的組成要素和結構。法人作為犯罪主體實施的犯罪,是法人作為一個有機整體實施的犯罪。除了我們熟悉的自然人實施的犯罪外,我國刑法還對法人的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法人刑事責任的實現包括單罰制和雙罰制兩種基本形式。
單一處罰制度是指法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時,法人組織本身不受到處罰,僅對法人代表人、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雙重處罰制度是指法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時,不僅法人本身受到處罰,法人的代表人、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也受到處罰。由于法人與自然人屬性的差異,法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與自然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不同。法人只能適用財產處罰和資格處罰。
《刑法》第335條規定:“醫務人員因嚴重不責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病人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的級別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責令限期改正,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醫療刑法》的規定,造成事故罪的,依照下列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停止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醫務人員作為刑事責任主體,其特點是主觀上對患者生命健康有重大過失、漠視,嚴重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技術操作規范和常規。嚴重后果一般是指《條例》第四條規定的一級、二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中度殘疾的事故。刑法中醫療事故人員,是指《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
為了追究醫療事故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并未對醫療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主管人員施加刑事處罰。這是因為它充分關注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擴大刑事制裁會抑制醫療創新,不利于醫療創新。醫療行業的發展不利于患者整體利益的保護。
哪些條件構成醫療事故?
(一)醫療事故主體
“醫療事故”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這里所說的“醫療機構”,是指按照1994年2月國務院頒發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這里所說的“醫務人員”,是指取得專業資格的醫療專業人員和技術人員。依照法律規定,醫生、護士等必須在醫療機構執業。
(二)行為違法性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診斷、治療、護理規范和常規而發生的事件。目前,我國已頒布的有關醫療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有:《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無償獻血法》等。法、職業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管理辦法、血液制品管理規定、醫療機構管理規定等。衛生部門及相關部門還制定了大量部門規章、診療護理標準和常規。這些法律、法規、規范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工作依據和“指南”。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相關業務活動中應當掌握并遵守相應規定,確保執業合法性。從醫療實踐來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門對醫療機構的規定、醫療行為管理、診斷、治療和護理標準、常規等。
(三)因疏忽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
是“過失”造成的,即是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而不是傷害患者的主觀故意;必須對患者造成“人身傷害”后果。這是判斷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關鍵點。
(四)過失行為與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這是判斷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一個重要方面。雖有過失行為,但未對患者造成損害,這種情況不應認定為醫療事故;雖有損害后果,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沒有過失,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